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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专项基金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推进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大学关于加快推进国际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学校设立本科生海外交流专项基金,用于资助本科生赴海外交流学习。为更好地实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助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第三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该专项基金的总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第四条申请受资助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籍的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二)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诚实守信,品行优良;(三)成绩优秀,绩点及外语水平等符合海外交流项目要求;(四)
2、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第五条资助类别分为学分转换项目、寒暑假项目、外语类考试等三类。(一)学分转换项目用于资助学生赴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开展的学分转换项目;(二)寒暑假项目用于资助学生赴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开展的寒暑假项目;(S)外语类考试用于资助雅思或托福考试。第六条本科生海外交流专项基金资助标准第七条资助原则:(一)受资助学生须认真按照项目要求圆满完成海外交流任务,达到预期交流目的,返校后及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学习情况总结等资料。(二)原则上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只享受一次资助,已获得国家、学校、国(境)外政府、企业或机构等各类资助出国(境)的学生、已完成交流项目
3、的学生不在本资助范围内(雅思、托福考试资助另计,但仅资助一次)。(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贫困生赴海外交流学习;对品学兼优的贫困生,按以上资助标准双倍资助或全额资助。在获得资助资格的基础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者可申请提前预支奖助金。(四)获资助学生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资助资格:1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2 .海外交流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外事纪律、校规校纪;3 .擅自改变海外交流计划,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海外交流任务;4 .逾期无故不按期派出或逾期不归的。(五)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学生提交的学习情况总结,开具资助证明,被资助学生凭资助证明到财务处办理经费领取手续。第八条申报程序:(一)国际交流处发布项目资助通知;(二)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将拟资助名单推荐至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S)国际交流处审核材料,确定拟资助人选后在全校范围内公不;(四)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外事/港澳台事务校领导审批备案。第九条本办法资助的项目应符合大学外事工作管理办法(*号)第六章学生海外交流项目的相关规定。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