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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农学、工学、文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哲学、历史学和艺术学等10个学科门类授予。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三条凡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第四条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
2、作的初步能力;(S)全学程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0及以上;(四)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生一年内回校重修、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计。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且未解除者;(二)结业后至换发毕业证书时间内,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到处理者;(S)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第三章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六条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院一级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照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3、设立。第七条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一)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二)审查接受申请各级学位人员的名单;(S)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四)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问题的事宜。第四章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第八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送教务处复核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S)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分别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只颁发毕业证书。第五章附则第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经复查,可依法予以撤销。第十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按照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号)同时废止。施行之日起已按原细则受理但未处理完毕的,仍按原细则处理。凡过去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事项,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