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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临时工住房分配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临时工住房的管理,合理分配和使用公有住房,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临时工是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正式聘用且聘期在一年以上,“三证”(身份证、未婚证或计生证、劳务证)齐全,并纳入人事处登记管理的临时工。本规定所指的临时工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分配给临时工租住的公有住房。第三条临时工住房的分配及管理工作由后勤管理处房管科具体负责。第四条各单位聘用的临时工的住房原则上由各用工单位自行解决,学校公有房屋在满足本校教职工居住的前提下,如有剩余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分配给临时工租住。第五条临时工租住房屋须由用工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房管科提出申请,由房管科将房屋分
2、配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负责安排临时工居住并将安排情况报房管科备案。第六条临时工住房分配原则及条件:(1)临时工住房按其工作性质和房源情况有所侧重地进行分配。(2)属学校职工家属(配偶、子女)的临时工,原则上不安排住房。(3)用工单位在申请临时工住房前,必须一次性缴清原拖欠的房租和水电费,否则不予受理。(4)临时工住房按集体宿舍床位分配(人均68m2),学校不负责解决临时工家属住房。若夫妻双方均为我校临时工,且均已连续在校工作五年以上的,可申请家庭住房。第七条临时工住房分配工作程序:(1)由用工单位如实填写大学临时工住房申请表,经单位领导复核签字后,交房管科;(2)房管科审核后根据学校房源情况提
3、出分配意见;(3)房管科将分配意见报后勤管理处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第八条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必须按大学教职工生活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临时工住房实施有效的管理。(1)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两个月以上的,由房管科通知租用单位,责令其一周内交纳房租并收取滞纳金(每天5%),否则学校将收回住房。(2)无正当理由闲置一个月无人居住的,学校收回住房。(3)严禁用工单位和临工个人将住房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一经发现,学校收回住房并不再安排用工单位的临时工住房。(4)故意损坏住房和有关设施,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违章乱搭乱建,改变房屋结构的,除责令其限期修复
4、并理赔损失外,不再为其安排住房。(5)用工单位与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如实报告房管科并及时收回住房。隐瞒不报并擅自安排他人居住,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一经发现,收回该用工单位的所有临时工住房。(6)临时工若违反生活用房管理规定,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追究用工单位领导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工单位和居住者负责理赔,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如学校需要安排正式职工住宿或学校发展规划需要,要求临时工迁出所住房屋的,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要求临时工无条件按期迁出。逾期不迁者将给予经济处罚并限期搬出。期间若发生意外,一切后果由用工单位和临时工本人承担。第十条临时工住房租金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