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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平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为做好我校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第二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 .基本信息;2 .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 .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 .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 .在校期间的
2、奖惩材料;6 .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第三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第四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
3、;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第七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第八条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第九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招收的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第十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第十一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4、。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我校提出转学申请,我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及我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我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1 .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2 .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3 .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己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
5、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第十三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以一年为限、不得连续休学两次。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第十四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
6、可以做退学处理:1 .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2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3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4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第十五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章成绩考核第十七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第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第十九条
7、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第二十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会提供两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本下学期初,如果不合格,毕业学期初会再安排一次补考。第二十一条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第二十三条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
8、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学校另行制定。对学生的表彰学校应及时予以公示第二十五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学校会撤销其处分。第二十六条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第二十八条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L思想品德评价合格;2 .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3 .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第二十九条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第三十条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一条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