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萤石矿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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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市萤石矿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指引检查情况1许可情况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逾期仍然进行生产、建设,勘查项目未经审查批准进行建设、坑探。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非燥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

2、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2施工情况生产或建设未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实施,坑探作业未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安全专篇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3安全设施变更情况生产或建设矿山的开采范围、生产规模、开拓系统、运输系统、采矿方法及主要安全设施等发生改变,

3、造成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属于重大变更情形的未编制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12016)18号)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指引检查情况重大变更设计并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不属于重大变更情形的未由设计单位出具书面意见,擅自进行生产或建设。4非法开采情况勘探或建设矿山以勘探或基建名义实施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产

4、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动。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5停产停建矿山管理情况长期停产停建矿山未落实停产停建安全措施、明停暗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6)25号)6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生产、建设矿山未按要求配齐采矿等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含人数及管理能

5、力)与矿山实际需要不匹配。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2020)6号)7现场管理情况未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带班下井、现场安全确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指引检查情况认、班前会等制度。条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

6、负责。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2020)6号)8外包工程管理情况生产、建设矿山外包工程、外包采掘施工队伍不符合规定要求,基建矿山安全管理措施、生产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措施未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

7、21)43号)9淘汰落后情况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10基本图纸及与实际符合情况未保存基本图纸或图纸与实际现状不符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8、4.1.10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指引检查情况- 开拓系统对照图;- 中段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井上、井下对照图;- 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一通信系统图;- 供配电系统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相邻采区或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11采掘系统11.1矿井的安全出口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9、(GB16423-2020)6.1. 1.1矿井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onl时,此翼应有安全出口。6.1.1.3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应装备2套相互独立的提升系统,或装备1套提升系统并设置梯子间。当矿井的安全出口均为竖井时,至少一条竖井中应装备梯子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指引检查情况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10、。11.2出入井管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4.7.8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登记和检查制度。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灯具和自救器。11.3顶板分级管理制度或管控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3.1.12应建立采场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人员需要进入的采场作业面的顶板和侧面应保持稳定,矿岩不稳固时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回采作业前应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回采作业。处理浮石时,同一作业面不应进行其他作业;发现冒

11、顶征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应立即撤离人员并及时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11.4按设计要求对不稳固岩层采掘支护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2.7.1不应用木材或者其他可燃材料作永久支护。6.2.7.2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时应进行支护;在松软、破碎或流砂地层中掘进时应在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进行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指引检查情况6.2.7

12、.3井巷施工设计中应规定井巷支护方法和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中途停止掘进时应及时支护至工作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11.5地压管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3.1.14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做好现场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围挡设施,人员不应进入塌陷区和采空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

13、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11.6生产作业区采空区处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3.1.15采用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指引检查情况11.7保安矿柱金属非

14、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3.1.6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12提升系统12.1竖井与各中段连接处栅栏、阻车器等设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2.3.4罐笼提升竖井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应设置下列设施: 足够的照明及视频监视装置; 通往罐笼间的进出口设常闭安全门,安全门只应在人员或车辆通过时打开; 井口周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或金属网; 候罐平台等应设梯子和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 铺设轨道时设置阻车器; 井筒两侧的马头门应有人行绕道连通。12.2过卷保护装置及防坠装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4.4.14提升竖井的井塔或者井架内和竖井井底应设置过卷段,过卷段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提升速度大于6m/s时,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Is的距离或者10m;提升速度为3m/s6m/s时,不小于6m;提升速度低于3m/s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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