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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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带格式的:字体:(默认)仿宋一GB2312,(中文)仿宋 / _GB2312第一条为了持续推进秦岭区域矿产资源绿色低碳开发工作,进一步提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质量,促进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陕西直秦岭保护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陕西省秦岭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秦岭山体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

2、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区域以及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区域。第三条秦岭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应坚持规划先行、保护优先、绿色低碳、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二章矿山采矿权审批登记第四条实行同一矿种采矿权审批登记同级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权限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及省级有关政策执行。第五条秦岭区域矿山采矿权审批要突出源头控制,实施最严格的矿山准入要求,最大限度减轻采矿活动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影响。(一)环境准入要求。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和秦岭主梁以南的一般保护区开山采石,应符合生

3、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科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并按要求施行。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陕自然资规(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二)资格准入要求。设立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绿色矿山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采矿权申请人或参与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未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黑名单。依法

4、严格限制或禁止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名单且未完成整改或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的采矿权人参与出让转让交易活动。外资企业应遵循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从事相应的采选活动。(三)空间准入要求。设立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涉及矿权重叠的,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

5、号)有关规定。禁止在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采矿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四)产业准入要求。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等产业政策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列入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矿产开发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禁止开采新的原生汞矿、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矿产;限制开采高硫煤、石煤、硫铁矿、石棉、瓦板岩、高岭土、石膏等矿产;保护性开采鸽;不再新建硫铁矿、汞矿、石煤矿山,逐步停止硫铁矿、汞矿开采。笫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

6、,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采矿权登记分为新立、延续、变更、注销4种类型。对申请登记的采矿权,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做好申请核查工作,认真负责出具核查意见。对于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第七条省级采矿权审批登记严格落实接办分离制度,申请资料统一由省政务大厅接收,初步核查后移交省自然资源厅。对于采矿权变更(转让)登记,省自然资源厅受理申请后,应在自然资源部公示系统发布公示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和信息,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笫八条省自然资源厅对于省级采矿权审批登记建立公开透明、全面严格的审批制度,

7、由矿业权处主审、相关处室联合会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开发利用情况、禁止开采区域避让情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及出让收益评估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义务履行情况。所有采矿权登记必须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交厅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审议。第九条露天矿山划界应充分考虑矿山安全开采需要,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出现以山脊线划界等开采后遗留残山残坡的问题。严格控制和规范在一般保护区的露天采矿活动,提高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能力。确需在一般保护区新设露天采矿的,应当经矿山所在地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现有采矿权为地下开采方式的,原则上不得变更为露天开采。对因矿产资源赋存状

8、况等因素确需变更露天开采方式的,应当经矿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一般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保留的已有露天开采矿山,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征得同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林业、水利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鼓励现有露天开采矿山,在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变更为地下开采,减少对生态环境和植被的影响。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笫十条从严管控采矿权新立登记和现有开采矿山规模范围,秦岭区域除国家确定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需求外,原则上停止办理其他采矿权新立登记手

9、续。新设或保留的矿山,在开工生产前要完善核准(或备案)、环评、安评、用地、林地等相关审批手续。秦岭南麓原则上每个行政县(市、区)域内采石企业不得超过5家。鼓励采矿企业数量由多变少、规模由小变大、位置由分散到集中、工艺由落后到先进、方式由露天向碉采转变,矿山总量只减不增、逐年下降。第三章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第十一条探矿权转采矿权,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砂石土类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应达到矿山开采设计以及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的地质勘查程度更高时,从其规定。

10、第十二条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第十三条矿山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及体系,运用生产台账、储量年报、动态整改台账、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手段加强资源储量管理。第十四条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要求,新立采矿权实施最低开采规模的规定,已有采矿权矿山企业应当通过设备改造和技术升级,达到保留或技改矿山最低规模要求。未列入表格的其他矿种应符合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要求

11、,本办法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如与其他相关规划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原则执行。非煤矿山国家重点县新改扩和整合的铁、铜、铅锌、银等地下开采矿山规模不小于30万吨/年、地下金矿不小于6万吨/年、露天采石场不小于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规模,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秦岭区域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矿种单位/年新建矿山保留或技改矿山大型中型小型铁(地下开采/露天开采)矿石万吨100/20030/6

12、03/5锌矿石万吨1052锐矿石万吨102铜矿石万吨1003063铅矿石万吨10030103锌矿种单位/年新建矿山保留或技改矿山大型中型小型瞥矿石万吨1003063锚矿石万吨1003063锢(地下开采/露天开采)矿石万吨100/300306锲矿石万吨1003063金(岩金)矿石万吨1561.5银矿石万吨30203石灰岩(水泥用/特种水泥用/其他)矿石万吨100/30/2050/15/10萤石矿石万吨10831.5磷(地下开采)矿石万吨100501010石墨(晶质)矿物/矿石万吨10.60.30.3/5建筑石料矿矿石万吨1510注:新建矿山指新立采矿权矿山;保留或技改矿山指巳有采矿权矿山。第四章

13、工艺技术第十五条矿山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对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利用,积极采用先进工艺及先进设备,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项目采用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改造、停产或者关闭。第十六条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大中型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标,小型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范管理。第十七条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笫十八条矿山企业

14、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配备地质、采矿、测量、机电、选矿、安全、环保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所配备人员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笫十九条矿山功能分区要布局合理,符合矿山设计总体布置要求。办公区、生活区、工业场地、地面建筑等,不应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不应设在受尘毒、污风影响区域内,不应受洪水、泥石流、爆破威胁。第二十条矿山管理区、生活区道路应平整干净,硬化亮化,道路宽度、坡度、转弯半径须符合厂区总图设计要求。矿区标牌齐全,生产设备、物资材料分类分区,摆放有序。停产矿山应维护好矿区环境及设施,有专人值守,加强日常维护,做到矿容矿貌整洁有序。第二十一条金属非金

15、属地下开采矿山应具备完善的安全出口、提升、通风、排水、运输、供配电等条件。开采顺序、采场布置、采场参数、矿(岩)柱留设和首采中段、安全出口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第二十二条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同时回采的中段数量不得多于4个。不同开采主体相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之间应当留设不小于50米的保安矿(岩)柱并建立安全环保联动机制。笫二十三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加强通风安全管理,保持通风系统可靠运行,严禁以自然通风代替机械通风。每年应当对通风系统进行一次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完善通风系统。第二十四条提升机、提升绞车、钢丝绳、罐笼防坠器等提升运输装置,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新建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竖井提升系统,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斜井严禁使用插爪式人车。第二十五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严禁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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