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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学院实验(训)室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训)(以下简称实验)室档案工作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的规定,结合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验室档案是指在实验室建设、使用、运行等活动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管理性、工作过程性、技术性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纸、报表、照片、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第二章档案范围及保管期限第三条实验室档案归档范围(一)实验室建设档案。包括实验室建设的过程性资料,包括申报书、论证结果、建设方案、招标材料
2、、采购合同、验收材料等。(二)实验室管理档案。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下发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及文件,实验室管理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材料,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台账、实验室日常使用、设备设施清查等记录材料,实验室考核、评比材料,实验室各项重大活动材料等。(三)实验室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体系、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材料,实验室安全检查资料,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实验室安全评比、奖惩材料,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材料,年度实验室安全报告等材料。(四)机构与人员管理档案。包括实验室机构设置及干部任免文件材料,管理员、实验教师等实验室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岗位职责与人员分工的有关材
3、料,人员考核办法及有关考核材料,人员培训计划及实施记录等材料。(五)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档案。包括仪器设备账册,低值耐用品采购、领取、发放账册,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报废记录,仪器设备借用、调拨、损坏、丢失赔偿记录,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报告,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入库单、移交单、仪器设备合同、说明书等其他随机文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仪器设备的技术改变、功能开发等材料。(六)实验室经费档案。包括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仪器设备维护经费、实验教学运行经费、实验室安全经费。(七)实验室信息统计。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贵重仪器设备、教学实验项目、专任实验室人员情况、实验室基
4、本情况、实验室经费情况、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八)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第四条实验室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与设备共存三种。属于有长期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仪器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与设备共存,保存至设备报废之日;其他实验室档案根据重要程度和价值大小确定保管期限。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所有与实验室工作相关人员都有义务配合开展档案信息收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结合本实验室工作情况,开展常态化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第六条实验室档案资料收集应真实、准确、完整,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材料同步收集,并按工作程序开展整理、立卷工作。第七条实验室按年度完
5、成本室档案收集整理工作,须送校档案馆立卷的,按规定报送校档案馆存档;不须在校档案馆立卷的,按材料归档保管期限规定,自行立卷备查。第四章档案管理第八条实验实训中心为学校实验室档案工作主管部门,中心主任为档案工作主要责任人。中心负责接受校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制定学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及考核规范,开展档案管理人员培训,定期指导、检查各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二级学院实验室档案管理进行工作考核。第九条二级学院院长为实验室档案管理主要责任人。二级学院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实验室档案管理规范,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认真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不断完善实验室档案建设;接受学校的实验室档案管理考核。第十条实验室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须做好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的移交工作,如档案资料保存在个人电脑中的,必须主动删除,不得私自带走或销毁。第十一条因实验室档案收集、管理不善造成工作差错,予以严肃批评并限期整改;如造成事故,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