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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项目承包分包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编制有什么规定?哪些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将受到什么处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
2、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
3、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到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考法律与政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62条、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