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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吸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再督促再落实视频会议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除险保安”工作部署,现就全面开展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三件大事”的要求,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以三层及以上、用作生产经营(包括出租,下同)、人员集聚、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下同)等四类房屋为重点,全面对行政辖区内所有自建房开展全覆盖排查和整治,同步推进第三次全省城镇房屋调查登
2、记、城镇危房解危三年行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年行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行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城乡房屋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基本原则(一)全域覆盖。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整治,不论土地性质,不分城市农村,不漏一楼一户,不留死角盲区。(二)突出重点。重点对城郊接合部、城中村等人员密集区域的自建房进行排查整治,特别关注三层及以上、用作生产经营、人员集聚、改扩建等四类房屋,尤其对具有浅基础、空斗墙、多孔板、无立柱、无圈梁等特征的砖混结构自建房,要逐户排查、逐户鉴定。(三)动态清零。排查对象已列入第三次全省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城镇危房解危三年行动、农村房屋
3、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年行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行动的,要在已有工作部署上对房屋状况和数据信息再次进行核实。加快健全自建房安全常态化长效治理机制,做到“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动态清零三、工作任务(一)房屋排查再彻底(7月底前完成)。各地要聚焦城郊接合部、城中村等重点区域,以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和改扩建自建房为重点对象,立即组织开展地毯式全面排查。一是排查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年久失修、不当使用、存在结构和消防等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二是排查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未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存在违法新建、改扩建行为的自建房。三是排查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擅自改变用途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未按规定进行
4、房屋安全鉴定的自建房;排查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在使用的公共服务类及经营性自建房。四是排查场地安全隐患。排查位于已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小流域山洪灾害危险区范围等不适宜建设区域的自建房。各地要根据附件1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记录表内容进行具体排查,6月底前完成重点区域排查,7月底前完成全省自建房全面排查。(二)解危整治再加强(12月底前完成)。各地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任务、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排查中新发现的涉及人员聚集使用或居住的疑似危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做到边排查、边建档、边腾空、边治理,严防
5、发生安全事故。8月底前,完成所有疑似危房的安全鉴定工作,按房屋所属土地性质汇总形成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汇总表(见附表2、3)o9月底前,率先完成四类重点房屋解危工作,确保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风险。12月底前,所有危房要整治到位、全部销号。所有危房在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整治完成后,需进行复核鉴定,确认房屋使用安全后才可投入使用。今年8月-12月,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需每月动态更新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汇总表并报送至省建设厅。(三)监管执法再严格(12月底前完成)。对城市自建房,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行
6、动方案的通知(浙建质安发(2021)52号)要求,依法督促落实自建房基本建设程序和安全使用责任。要加强自建房建设行为监管,严厉打击未经规划批准的修建、搭建、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房屋等违法行为。要加强限额以上自建房的设计施工监管,严禁无资质、无许可、无竣工验收、无消防验收的设计施工违法行为。要加强自建房改扩建行为监管,严禁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以及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等违法行为。要加强房屋鉴定机构监管,严禁资质条件不合规、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果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鉴定工作依法依规,鉴定结果科学可靠、真实准确。对排查中发现的上述违法建
7、设、改扩建、鉴定等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实施闭环整改,逐项进行整改销号。对涉及用地、立项、规划、经营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四)举一反三再落实(12月底前完成)。各地要按照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防汛防台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全面落实浙江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浙江省推进城镇危房解危三年行动方案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一是对已治理改造完成的危房要进行全面复核,检查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彻底、排查数据是否精准、危房防控措施是否到位、治理是否符合要求、工作流程是否闭环、上传照片是否符合、鉴定报告是
8、否真实有效。二是进一步抓好防汛防台期间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落实D级危房应拆尽拆、C级危房全面加固并验收合格的要求,强化应急响应期间未解危房屋的安全巡查和风险防控,做到相关房屋隔离防护和人员全部及时转移。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长效治理机制,通过对房屋常态化、网格化、全覆盖巡查以及部门间数据共享,多渠道获取危房信息,强化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乡镇属地责任、农户及业主主体责任,做到“发现一幢(户)、改造一幢(户),实现动态清零工(五)系统应用再加快(12月底前完成)。要加快推进农房“浙建事”贯通运行,强化省市县乡联动、加强部门协同,确保6月底全省县域全覆盖,年内实
9、现系统稳定运行,全面建立农房审批到建设到使用管理的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机制;突出加强在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带方案审批和过程“四到场”等制度,加快推行建房过程日志管理等机制。突出应用系统安全预警模型分析,开展科学化、精准化排查,对发现疑似危房利用“危房改造”场景进行闭环处置,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守牢农房安全底线。要加快推进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登记和房屋建档,充分运用浙江省城镇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城镇房屋基础信息库,统筹抓好隐患排查和问题整改,形成城镇房屋安全隐患从发现到销号的工作闭环;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解危档案的归集和管理,发现新增城镇危房或解危状态变更时
10、要及时录入或更新相关信息,做到治理过程留影像、档案记录可溯源。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抓紧抓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省建设厅在保留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成立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自建房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以专班化形式统筹推进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地要参照成立本地区自建房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二)强化综合保障。各地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
11、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各地要统筹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与农房建设管理工作。(三)强化系统应用。各地要充分发挥农房“浙建事”系统的作用,录入和更新相关房屋的摸底排查、安全鉴定及解危治理情况,及时掌握自建房底数分布、土地转性、用途变更以及改扩建等关键信息。巩固提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手段,研究完善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和安全长效治理机制,健全对自建房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四)强化纪律保障。全省建设系统各条线要主动担当、靠前作为,绝不允许麻痹松懈、推诿扯皮,被动应付。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一把手”带队开展监督检查、考核巡查的工作机制,压实压紧全链条监管责任。对工作履职不到位、责任落实不明确、排查整治进度慢的,要及时约谈问责。对因此发生危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