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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校车?校车安全管理由哪些机关负责?使用校车需要向哪些部门申请取得许可?使用未取得校车牌照的车辆或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将受到什么处罚?校车,是指依照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使用校车应当取得许可,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牌照。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参考法律与政策: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2条、第4条、第14条、第15条、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