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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办法(征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管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问题线索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办法(中国华电纪监发2021)10号)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题线索,是指反映公司系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线索材料等,其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上级
2、交办函件、U盘以及短信、微博、微信记录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各单位直接执行本办法。第二章问题线索的受理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是问题线索的归口管理机构。第五条纪检监察机构统一归口受理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违法问题信访举报,公司系统接受监督检查、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审计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以及集团公司或其他纪检监察机构移交的问题线索等。第六条公司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归口受理问题线索:(一)公司收到副主任级及以上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由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径送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基层企业收到副主任级及
3、以上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径送公司纪检监察机构,由公司纪检监察机构统一径送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二)公司收到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由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径送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基层企业收到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径送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径送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三)公司收到正厂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由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径送集团公司武汉监督中心;基层企业收到正厂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径送公司纪检监察机构,由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径送集团公司武汉监督中心。(四)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公司党委所属党组织、本部副厂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基层企业副厂级(不含单位主要
4、负责人)、中层正职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线索。(五)公司所属基层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同级党组织所属的党组织、本企业中层副职及以下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第七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集中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将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统一办理。第八条对仅提及党组织名称或者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姓名职务,没有反映其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与其没有关联,以及没有实质内容的反映,经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作为开展日常监督的情况掌握,不作为问题线索管理。第九条纪
5、检监察机构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原件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问题线索的,应当在特殊情况解除后立即上报并说明原因。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摘抄、复制问题线索内容,不得签批传阅、核查处理,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案管平台。第十条纪检监察机构收到属于下级或者其他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登记后及时移交。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对转送的问题线索,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构对上级或者其他纪检监察机构移交
6、的问题线索,经研究认为不属于本纪检监察机构或者所属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第三章问题线索的办理第十二条公司系统纪检机构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构收到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召开问题线索排查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集体研究,提出问题线索处置意见。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形成排查会会议纪要。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排查会意见,拟定问题线索处置意见,经所在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交承办人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五条不提交问题线索排查会研究的问题线索
7、及其处置方式:(一)上级机关或者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已经批示、明确办理方式的,按照上级机关或者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批示要求办理;(二)排查会已明确处置方式的重复问题线索,按以前的处置方式办理;(三)重要问题线索及需要紧急办理的问题线索,报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确定处置方式,在排查会上通报并写入会议纪要。第十六条承办人在工作中发现需要直接变更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应当报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中,由本级纪检监察机构继续办理的,应登记备案;需转交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办理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将领导批示、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相关部门或单位。第十七条承办人或承办单位应当对问题线索
8、办理情况及时计入管理台账。第四章工作要求和责任第十八条对收到的问题线索一般应在当日内登记,承办人应当认真核对、准确摘录,不得遗漏问题线索重要内容,对收到的问题线索一般应在当日内登记。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构不得拖延、积压线索处置,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条线索处置管理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第二十一条问题线索办结后,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做好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机构接到问题线索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经本级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特
9、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批准。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巡视巡察工作机构要求,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单位、部门的有关问题线索情况。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每月22日前对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向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根据要求呈报上级机关、向相关部门通报。对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公司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机构应将问题线索受理及办理情况及时录入案件监督管理系统,基层单位每月22日前将案件监督管理系统数据报公司监督部,公司监督部将案件监督管理系统数据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报集团公司纪
10、检监察组。第二十六条处理问题线索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本人是问题线索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问题线索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问题线索公正处理的。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对问题线索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问题线索内容必须严格保密,问题线索材料列入密件管理。第二十八条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问题线索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员工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私存问题线索的;(二)泄露与问题线索有关的资料、信息的;(三)擅自处理或者压、瞒、漏、改问题线索的;(四)打听其它部门或者人员处置问题线索情况的;(五)利用问题线索谋取私利的;(六)未经批准,向其它部门或者个人提供、出示线索材料的;(七)有其它违反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工作纪律行为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监督部负责解释。第三H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9月30日印发的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办法(华电川纪(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