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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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1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

2、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笫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

3、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县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2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

4、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是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

5、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生态

6、环境主管部门区县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3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县4对建设过程中

7、未同时实施环评文件及审批决定中的环保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县5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行为的行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

8、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县政处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

9、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笫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

10、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11、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6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县7对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

12、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县8对排污单位未申请或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

13、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县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

14、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9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

15、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县10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县11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诚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珅、铭、铅、冢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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