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121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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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121项)一、城乡规划类(4项)2二、建筑市场监管类(12项)4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6项)11四、建筑节能类(3项)14五、标准定额及勘察设计管理类(2项)15六、房地产类项)16七、城市建设与管理类(69项)22八、大气污染防治类(14项)51序号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档次处罚标准一、城乡规划类(4项)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

2、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从轻情形(I)属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初次违法,且违法建设规模较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2)属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违法建设规模较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一般情形属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

3、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违法建设规模较大。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从重情形(1)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且协助拆除的。限期拆除。(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宜拆除的,配合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配合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档次处罚标准(4)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阻挠强制拆除措施、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

4、下的罚7J人。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二倍以上零点五倍以下的罚款。从重.情形(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五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3建设单位或者

5、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二倍以上零点五倍以下的罚款。从重情形(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五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档次处罚标准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

6、情形。4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二倍的罚款。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二倍以上零点五倍以下的罚款。从重情形(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五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二、建筑市场监管类(12项)

7、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二以下的罚款。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二以上百分之一点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档次处罚标准从重情形工程项目不符合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条件,无法补办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其他情节恶劣,或

8、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七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2未移交工程竣工图纸资料的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从重情形(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

9、用账户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序号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档次处罚标准用账户。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10、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按照保除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5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11、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序号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档次处罚标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6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

12、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7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8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

1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序号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档次处罚标准督管理的八条第二款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9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

14、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序号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档次处罚标准10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序号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档次处罚标准11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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