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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渔具配件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307-370612-04-05-471608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大窑街道人和街359号地理坐标(东经度38分9.989秒,北纬37度23分40.721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449其他体育用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体育用品制造244建设性质习新建(迁建)改建ZI扩建ZJ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团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50环保投资(万元)5环保投资占比(%)1()施工工期
2、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m2)6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山东省牟平经济开发区规划审批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批文号:(92)鲁府协字11号/鲁外经贸开发字2006303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牟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查文件名称:关于牟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审查文号:鲁环审200973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大窑街道人和街359号(见附图一),根据鲁(2018)烟台市牟不动产权0009306号土地证可知,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根据
3、烟台市牟平城区分区规划(2005-2020)项目建设地点规划属于工业用地(见附图二),符合烟台市牟平城区分区规划要求。根据关于牟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牟平经济开发区东区产业定位以机械制造、食品加工业、服装加工业和家具制造业为主导,积极引进韩国企业入区。本项目不属于园区重点发展的行业,也不属于园区禁止的行业,不违背园区产业定位。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标(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属于允许建设项目;项目已取得牟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2307-370612-04-05-471608,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
4、政策。2、“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与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及修改单(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表1-1与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及修改单(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一览表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78.59平方公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551.57平方公里;除生态保护红线外的一般生态空间面积不低于1983.02平方公里。以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涵盖全市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各类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海域、海岛、河流、湿地、林地、水库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根据自然
5、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北京等省(区、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207号,2022年10月14日)要求,本项目不在烟台市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符合环境质量底线稳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8%,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各区市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国家、省、市考核要求,国控地表水考核断面优良水体比例达到63.6%;入海河流消除劣V类;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达到96.2%(以省下达最终目标为准)。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全市受污染耕根据2021年烟台
6、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烟台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5月编制),本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等能够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项目废气和噪声经治理后对环境污染较小,固废可做到无害化处置。采取本环符合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评提出的相关防治措施后,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资源利用上线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煤炭消费总量进一步压减,能耗总量及强度指标完成省下达任务。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总量及强度“双控“,全市用水总量目标控制在17.0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目标
7、完成省下达任务;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基本消除,平水年份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控制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及强度指标达到省下达目标,确保耕地保有量,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市开发强度,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到2035年,“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巩固完善,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更加优美,生态安全格局稳固。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所利用的资源主要为水、电,属于清洁能源,但消耗总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符合(2)与烟台市市级生态环
8、境总体准入清单(2022更新版)符合性分析表1-2与烟台市市级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2022更新版)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管控维度编制要求准入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禁止开发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中,为允许建设项目。符合空间布局约束建设活动13.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本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不符合空间布2、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本项目在城市建成区,但是不属于重污染企
9、业符合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3.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本项目位于牟平经济开发区东区,属于工业园区。符合污染物允许排放量L按照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厅清洁化改造要求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文件规定,按生态环境部的进度要求有序推进分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规范企业按证排污。agsIMtfI像倒、堆放、馔埋,防废物。黑瞟止污染上塘和地F水.篮鼠”加强Ml源突发环境事件风ZimfB,推动精区内代L企业本项目建成后按照要求进行落实安全环保主体责任,提升环境风险评估并编制突发环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能力,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及备加强环
10、境风险源邻近海域环境案。监测和区域环境风险防范。(3)与烟台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2更新版)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大窑街道重点管控单元(见附图三),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37061220001,与该单元控制条件符合性情况见下表。表1-3与大窑街道重点管控单元控制条件符合性情况一览表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空间布局约束1.生态保护红线执行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要求。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执行,原则上按照限制开发区域管理。本项目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不位于限制开发区域,项目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符合2.烟台市沿海防护林省级自然保
11、护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要求、烟台卢山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执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要求、山东沁水河口国家湿地自然公园执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要求。本项目不位于烟台市沿海防护林省级自然保护、烟台卢山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山东沁水河口国家湿地自然公园。符合3.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现有工业大气排放源(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限期关闭。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内。符合4.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工业项目进工业园、集约高效发展。本项目位于牟平经济开发区东区,属于工业园区。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
12、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工业项目进工业园、集约高效发展。本项目位于牟平经济开发区东区,属于工业园区。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企业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园区及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环境风险物质的企业不属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企业,企业建设完成后按管理要求制定突发环符合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对重大危险源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境事件应急预案。资源开发效率要求L土壤:执行烟台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资源开发效率土地资源利用要求。本项目满足烟台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资源开发效率土地资源利用要求。符合2.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使用煤、煤砰石
13、、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值的柴油、煤油等高污染燃料。本项目不位于自然保护区,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符合综上,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控制要求。3、环保政策符合性分析(1)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符合性分析表1-4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符合性分析一览表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神、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已经建设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项目不在禁止建设的行业中。符合第十
14、七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本项目应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符合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法排放或者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
15、、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六)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七)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行为。企业不涉及上述行为。符合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需第四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的要求,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新建有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