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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报损销毁制度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药品报损、销毁处置流程,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药品出现下列情况可予申请报损:(一)保存期间潮解、风化、发生沉淀、变质者;(二)特殊必备急救药品因未使用而变质或过期者;(三)在日常调剂中损坏者;(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禁止继续使用的药品;(五)药品意外损失,如被盗丢失、水淹、冰冻等;(六)其他情况的不合格药品。二、药品报损首先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药品报损单,报科主任、主管院长逐级批准后进行报损销毁。三、中药材因碎渣、失去水分等易造成损耗,可按小于0.5%报损,中成药、西药按小于0.2%报损,超过报损比例按规定理赔。四、因保管、养护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药品报损,可视具体情况予以理赔。五、临床科室申购的专科药品,因不及时使用造成过期失效者,由申请科室承担理赔责任。六、本制度由药剂科负责解释。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