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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优化配置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资源,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功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两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评估轮候及其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运营(含委托运营),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十张以上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入住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评估、审核后,根据综合评分高低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程序。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
2、定的60周岁及以上、具有本市户籍、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已治愈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申请入住评估轮候。特困老年人应当由户籍所在辖区街道敬老院予以保障。辖区内无街道敬老院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入住的,由其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轮候申请,经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在区级或者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安排解决。第五条入住评估轮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全市入住评估轮候事务性工作、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系统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和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
3、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下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共享等相关工作。各区民政部门(含新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工作,优先保障本辖区重点人群(特困老年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中度以上失能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经在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且评估结果为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的入住需求,指导辖区街道敬老院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负责复核申请人入住资格,及时收住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管理服务好入住老年人,并做好本机构空余床位公开公示工作。第七条市民政局依托深圳市智慧
4、民政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评估轮候系统”)。第二章能力评估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应当进行能力评估。能力评估结果是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分的主要指标,分为能力完好、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五个级别。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可以自行或者由他人协助通过“i深圳”等平台进入评估轮候系统申请,填写相关信息。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小区长者服务点应当为老年人使用评估轮候系统提供协助。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
5、依据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规定,经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具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评估人员和评估资质的医疗机构。评估机构名单和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在评估轮候系统上进行公告。笫十条申请人应当通过评估轮候系统选择评估机构进行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携带身份证原件自行前往评估机构参加评估。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等特殊情况的,可向评估机构申请上门评估。第十一条申请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选择重新评估,评估结果以最新一次为准。处于轮候状态中的申请人选择重新评估,需重新申请轮候。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后1个工作日内将评
6、估结果上传至评估轮候系统。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估轮候系统向复核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出具复核评估结论并上传至评估轮候系统。复核评估结论为最终结果。第十三条申请人能力评估结果确认后,评估轮候系统将依照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第十四条申请人在成功办理入住手续后,可以凭有效票据向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报销一次能力评估费用,该费用由区财政承担。所入住的养老机构可为申请人提供报销评估费用的指引、协助或代办服务。复核评估费用采取责任方承担的原则,即复核评估与首次评估
7、结果一致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一致的,由首次评估机构承担。第三章轮候申请第十五条公办养老机构轮候通道分为优先保障通道和普通轮候通道。在满足优先保障通道申请人入住需求后,再对普通轮候通道申请人的入住需求进行安排。(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以通过优先保障通道申请轮候入住:L特困老年人;2 .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3 .中度以上失能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4 .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5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二)普通轮候通道申请人原则上为经在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且评估结果为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除本条(一)、(二
8、)款情形之外,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老年人,可在普通轮候通道提交轮候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人可以根据确认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的最终结果,通过评估轮候系统申请轮候入住,并按照评估轮候系统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评估轮候系统通过自动对比、核查数据等方式简化申请材料;未通过评估轮候系统自动对比认证的申请人,需按评估轮候系统提示补充提交相应材料。申请人在评估轮候系统成功提交申请材料时间作为轮候入住排序的申请时间。第十七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估轮候系统完成审核。对于材料齐全、有效且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在相应的通道进行轮候;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其补充完善
9、相关材料;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在评估轮候系统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在评估轮候系统上选择一家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区的公办养老机构轮候。优先保障通道申请人、评估结果为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的申请人,可以在评估轮候系统上选择可供轮候的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进行轮候。公办养老机构在评估轮候系统发布同意接受跨区轮候公告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跨区轮候。第十九条申请人在其归属轮候通道按照综合评分分数高低顺序进行轮候;分数相同时,按照在评估轮候系统的申请时间先后进行轮候。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优先保障通道申请人,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保障其在一个月内入住。经在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机构进行
10、老年人能力评估且评估结果为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的申请人,市、区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保障其在三个月内入住。前两款规定的申请人选择轮候的公办养老机构暂无可供轮候入住的床位时,申请人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可以协调入住辖区其他养老机构予以保障;申请人不接受调剂安排的,不受前两款规定的入住时间保障。第二十条在轮候过程中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评估轮候系统更新个人信息;轮候通道变更的,轮候申请时间重新计算。申请人户籍迁出本市的,取消轮候入住资格。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应当将轮候志愿变更为户籍迁入区的公办养老机构,轮候申请时间重新计算。第四章入住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设置应当以护理型床位为主,
11、并逐步提高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收住对象床位比例。第二十二条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和类型应当报市民政局备案,并在评估轮候系统公示。公办养老机构新增或者出现可供轮候入住的床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估轮候系统发布空余床位信息。第二十三条评估轮候系统应及时公示申请人的轮候和进展情况。出现可供轮候入住的床位时,养老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照轮候顺序和申请人入住意愿确定入住老年人名单,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住手续。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评估轮候系统将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日视为申请人收到通知。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收到入住通知后,应主动与养老
12、机构确认所需体检项目,及时到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开展健康体检服务资质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在收到通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应体检报告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按放弃本次轮候处理,放弃后又申请轮候入住的,应当按本办法重新申请入住评估轮候。该申请人的床位,由参与本次轮候的其他申请人依次递补申请入住。第二十五条公办养老机构可以对入住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对如实填报并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入住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在评估轮候系统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在复核过程中,养老机构应开展入院评估,评定申请人的照护等级;若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能力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由复评机构进行复评,
13、复评费用由养老机构承担。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重新申请轮候入住:(一)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或试住期间选择入住本市其他公办养老机构的;(二)在办理退院手续后又重新申请入住同一公办养老机构的。第二十七条公办养老机构应当设置不超过10张应急床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用于本机构床位周转、应急和临时安置。第二十八条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参照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印发的深圳市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入住老年人或其监护人订立服务合同,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按照市发改部门有关文件执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14、负责。第三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一)提交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二)1年内累计3次未按规定要求参加能力评估的;(三)1年内累计3次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第三十一条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未经评估轮候系统转介的老年人入住轮候床位。公办养老机构轮候信息和咨询投诉电话应当在评估轮候系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二条市、区民政部门,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抽查、走访或申请人访谈等形式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专项检查,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第三十三条公办养老机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管理
15、权限,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中纳入入住评估轮候管理的床位,以及区民政部门为保障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三款申请人入住需求购买的养老机构床位,其入住评估轮候适用本办法。街道敬老院的入住评估轮候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办养老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特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和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义务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且实行分散供养的老年人。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是指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16、本办法所称残疾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本办法所称高龄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或者没有生育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的老年人。本办法所称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