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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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军人事务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退役军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X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结合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笫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制定全省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就业创业、优抚褒扬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一)编制全省退役军人事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三)制定全省退役军人事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措施;

2、(四)制定或调整重要的全省退役军人事务专项规划;(五)全省退役军人事务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六)其他需要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决策的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信访事项决策以及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在厅党组领导下进行,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退役军人事务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由厅长办公会作出,其中凡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办法规定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应

3、当提交厅党组会议最终研究决定。第五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事项,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从XX省情和全省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第六条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杳、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决策启动第七条拟提交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厅长办公会或厅党组会议研究的决策事项,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厅主要领导可以直接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二)分管厅领导报请厅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提出决策

4、事项建议;(三)厅机关处(室)根据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分管领导和厅主要领导同意后可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厅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流程提出拟办意见,由涉及事项的处(室)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是否纳入决策事项的建议,提出纳入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同时提出决策草案承办单位。第八条决策事项建议提出后,根据各处(室)职能职责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草案的拟定等工作。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由厅办公室提出牵头单位的建议,由厅主要领

5、导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事项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事项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第十条决策事项涉及厅其他处(室)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系统外单位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程序事先征求其意见建议,需以厅名义行文的,由

6、决策承办单位按程序呈报分管领导签发,并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提交会议讨论时同步提交意见采纳情况。决策事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厅长办公会或厅党组会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十一条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网络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与有关企业生产经

7、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第十二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和载体,公布决策草案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十三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

8、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听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听证会召开20日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以及其他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的产生方式以及具体报名办法,明确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材料等内容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障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召开7日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听证参会人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四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二)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

9、行解释说明;(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制作听证报告,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吸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第四章专家论证第十六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的书面咨询论证意见应当署名、盖章。第十七条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

10、与论证,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夏杂程序等实际情况,遴选或邀请在本领域有专业造诣、认可度高的专家或专业机构,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第十八条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可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遴选,也可邀请高校、科研机构、相关部门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第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决策单位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第二十条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

11、、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咨询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专业性负责,必要时接受决策机构的询问。第五章风险评估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指标、等级予以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对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

12、响的对策和措施。财政金融风险评估对财政金融风险、经济损失、预期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风险已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同步组织。第二十二条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

13、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确定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等级,作出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五)风险防范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第二十四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由决策承办单位将评估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厅长办公会或厅党组会议审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对存在高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低风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对

14、存在低风险的,可以实施决策。对于可以实施的决策,要妥善处理好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第六章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五条决策草案提交厅长办公会或厅党组会议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厅长办公会或厅党组会议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应当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厅长办公会或厅党组会议讨论。第二十六条由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负责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决策草案以及说明;(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三)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四)决策草案涉及市

15、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五)合法性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必要审查时间。第二十七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二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厅长办公会或厅党组会议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以及起草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

16、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五)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六)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由决策承办单位至少在会前3日提交给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分送与会人员。第三十条决策草案提交厅长办公会或厅党组会议讨论,由厅长或厅党组书记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厅长或厅党组书记最后发表意见。厅长或厅党组书记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织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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