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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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统字2021)8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X政办字(2022)X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XX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X政办字2023)X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基层统计力量建设(一)强化县级统计力量。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干部队伍配置进行优化提升,适当增加专业技术岗位和高层次人才数量,并明确一定数量的与国家调查任务

2、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保证人员配备满足统计工作需要。(二)配齐配强镇街统计力量。进一步巩固和加强镇街统计机构建设,负责本辖区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履行好政府统计职能。基本单位在500家以下的镇街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应不少于3人,5001000家的应不少于4人,10002000家的应不少于5人,20003000家的应不少于6人,3000家以上的应不少于7人,并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与统计人员增减联动机制。在镇街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数之外,增设“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镇街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全县镇街统计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对

3、镇街事业编制、临聘统计人员,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予以倾斜。加强镇街统计人员管理,把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统计岗位上,保证专职统计人员做好主业。要保持人员相对稳定,镇街统计人员调动,应征得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鼓励各镇街通过政府购买统计服务等方式,充实加强基层统计力量。XX经济开发区、XX经济开发区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三)健全村居和网格统计力量。各村居要落实专(兼)职统计人员且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动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向所在镇街统计机构备案。在各类普查和国家调查工作中,与网格管理工作搞好结合,充分发挥网格管理人员作用,推动

4、村居统计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有机融合。(四)夯实企业统计力量。企业应当明确1名厂(公司)级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作为统计负责人,负责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置综合统计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及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并保持人员稳定,统计人员变更应向所在镇街统计机构备案,实行先补后调。(五)保障部门单位统计力量。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统计人员,完善统计手段,

5、做好本系统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调整的应及时告知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六)提升基层统计队伍素质。县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制定包含部门单位统计人员在内的培训计划,每年对镇街、开发区、村居、“四上”企业统计人员和调查户进行12次统计业务培训,并根据统计人员变动情况适时开展“点对点”培训,全面提高统计人员综合能力。创新人才培育方式,采取“请进来、走下去、跟岗学”等多种方式,全面做好基层统计人员培训;实施好省、市、县三级基层人才培育工程,加快培育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统计人才队伍。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一)明确工作任务。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地方统

6、计调查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完成数据采集、审核、上报以及统计资料分析、发布等任务。镇街、开发区、村居统计机构(人员)应当按照县级政府统计机构要求,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统计业务工作,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及时完成上级统计机构安排的查询、审核等任务,确保调查对象独立上报统计数据。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达到“四上”企业标准后及时向所在镇街统计机构申报入库纳统。部门单位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和协调本系统内的统计业务工作,依法开展全行业统计,确保提供和发布数据质量。关注行业发展趋势,对支撑GDP核算的指标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分析、预警,服务相关行业

7、健康发展。对自行建立和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须报县政府审批。部门单位经过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编印的统计资料及行政记录等应当及时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及时提供统计部门所需要的统计调查数据,并在工作宣传发动、调查对象联络、调查网点建设、报表催报核实等方面及时提供协助。(二)完善工作制度。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和各专业统计业务流程规范,做到基层统计工作有章可循、依规开展,确保源头统计数据生产规范、质量可靠。强化制度执行,营造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数的良好氛围,通过制度建设提升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镇街、开发区、村居、企业及各部门单位建立统计业务岗位责任

8、制度,组织协调好本辖区本领域统计业务工作,确保统计人员明晰职责、各项统计事项有人管。建立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方法和统计标准,规范统计资料搜集业务流程,保障上报数据有据可查,逻辑审核无错误,表内、表外、表间数据协调匹配,确保先有基础资料再采集上报数据,满足统计即时查询需要。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大基层统计数据核查力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出现问题能及时纠正。建立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依法据实统计;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做到统计资料公布有序、对外提供口径统一、人员更替不丢失,归档规范、保存完整,各类基础资料至少保存2年,月度、季度汇

9、总资料至少保存10年,年度汇总资料及重要统计资料永久保存。镇街、开发区、村居及各部门单位应建立统计工作保密制度,确保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保密,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企业应建立统计人员岗前培训制度,保障企业新上岗统计人员必须事先参加培训,准确理解统计报表制度中指标含XX各项规定,严格按统计制度上报数据。部门单位应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对外提供和发布的涉及考核、评估、审核区域发展水平的指标,要进行数据质量评估,及时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沟通,接受其数据管理和质询,未经其审核认可不得对外发布。凡涉及国民经济核算和各项统计监测的数据,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时

10、,要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核准的数据保持一致,并按规定向其备案。(三)健全统计台账。各级统计机构和基层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主要统计指标工作台账。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设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入等信息的各类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要定期整理、汇总成册。根据生产、经营管理和统计数据报送需要,建立健全各类专业台账、进度台账、综合台账、历史台账等统计台账。统计台账要与原始记录一致,台账数据要准确、连续、完整、清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统计机构要求建立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县、镇街统计机构要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督促指导企业使用电子统计台账完成联网直报,帮助企业解决建立电子统计台账中遇到的

11、问题和困难。其他调查单位(户)应按照上级要求建立相关统计台账。(四)维护基础信息。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库维护更新。推进名录库与代码库更新维护节点向镇街、村居延伸,建立与部门单位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做好基本单位及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的新增、变更和注销工作,保证基本单位名录库及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统一完整、不重不漏和及时更新。严格按照“四上”单位管理规定,及时做好“四上”单位纳统、修正和退库工作。做好调查网点建设和周期性调查样本轮换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三、加强工作保障(一)进一步保障统计工作条件。各镇街统计机

12、构要有固定独立办公场所,配备统计专用资料柜、打印设备及与县级政府统计机构互联互通的统计信息网络,保障每人一台计算机、每两人一部电话。县财政部门要确保县统计工作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证各类普查调查所需经费,将村居聘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指导员、辅助调查员的劳动报酬和统计网络平台安全等保障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二)进一步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把统计信息化纳入各级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统筹推进,提升基层统计信息化应用水平。重视培养和充实统计信息化专业技术人才,变革统计生产方法,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以及空间地理信息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统计生产效率。实施统计

13、大数据向基层延伸工程,加快推进县、镇街、村居、企业、部门单位“五位一体”统计智慧网络体系建设,实现统计调查管理网格化信息化。开展全县统计大数据应用,努力实现系统内跨层级、跨地域、跨专业的统计基础数据资源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县、镇街统计机构共享共用数据机制。探索建立整合县级各部门单位相关统计数据资源,实现部门单位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三)进一步加强统计法治建设。持续扛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政治责任。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14、、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要求,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建立完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同职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本部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负主体责任。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以领导干部为关键、统计人员为重点、调查对象为基础,广泛深入、经常性地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依法依规、风清气正的统计环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纳入党校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

15、必修内容。各级统计机构应当以“数据核查”为常态,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问题拒不改正、故意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县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坚决予以查处。要积极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镇街、村居统计机构(人员)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报告。调查对象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坚决杜绝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四、强化推动落实(一)强化协调联动。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对新形势下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建立完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结合实际制定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规划,明确年度重点任

16、务,细化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基层基础建设各项工作落实落地。(二)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完善工作督导机制,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列入政府督查事项,确保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统计人员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对企业统计人员给予鼓励,提高企业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定期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扬奖励。(三)强化示范带动。及时总结推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促进交流互鉴,推进创优争先。以“四有八化”为标准(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设备,统计机构网络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手段现代化、业务流程规范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服务优质化、统计工作法治化),在全县选择部分镇街、企业、部门单位开展统计规范化建设示范工程。通过示范引领带动,促进全县统计规范化建设水平走在全市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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