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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案源:日常执法检查发现经查实,当事人于20XX年10月20左右从X批发市场购进20把门锁,购进价每把80元,门锁的售价约为每把100元左右,目前已销售15把,每把利润20元,共获利300元。产品生产日期为20XX年10月,购进这些门锁时当时有一张清单,现在已经遗失,也没有索要发票。该门锁上的专利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网站上查询,该专利因未缴年费已于20XX年6月1日公告终止。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上标注的专利已经终止,但当事人仍旧在销售该产品。执法人员当场作现检查笔录并拍照,制作相关检查笔录,作好证据收集。二、处罚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销售
2、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属于违法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某食品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作出停止销售并下架有专利号:ZL201620730056.7的“不锈钢门锁”、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700元、罚没共计100O元的行政处uViO三、案情警示查处知识产权违法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件有助于唤起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