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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2005年5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2023年12月18日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第三条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
2、全过程公开。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村务公开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目录。僧州市村务公开目录由僧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第五条村应当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三十日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人至五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及其法定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3、并向其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依法予以免职。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监督落实村务公开制度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的真实性;(二)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监督村级资金、资产、资源公开情况,督促村民委员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要求,定期组织多方对账;(三)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四)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整改。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针对村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和事项提出质疑或者质询,要求村民委员会在十日内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可
4、以查阅财务收支的原始账目凭证、合同原件等资料,通过查账、财务核算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整改,并及时将查实情况报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通报村民小组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整改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有关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下列村务事项,接受村民监督:(一)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及其执行情况;(三)村财务收支情况,包括水电费收缴、各项费用、收益分配、债权债务等情况;(四)支农惠农政
5、策落实情况;(五)地征收征用、宅基地使用和村集体固定资产处置以及经营实体运营情况;(六)医疗救助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七)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享受政府或者社会救助的人员名单;(八)重大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的处理情况;(九)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任期目标、工作制度、办事指南、成员分工及变动情况;(十)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十一)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十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依法选举、推选、罢免、辞职和补选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
6、计情况;(十三)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情况;(十四)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村务;(十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的村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及时公开。第八条下列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一)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二)各项收入,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出售和出租集体所有资产收入、土地转让补偿费、经批准的集资款、财政补助资金等补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三)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
7、福利事业支出、村民委员会成员误工补贴支出、公务活动招待费支出、项目活动资金明细支出及其他支出;(四)贷款、借款等各项债权债务;(五)收益及其分配情况,包括本年度收益、缴纳税金、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投资收益等;(六)执行财务制度情况;(七)水电费收缴情况,包括水电价、水电用量和交费情况等。前款第一项内容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公布;第二项至第六项内容应当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第七项内容应当每月公布一次。第九条支农惠农政策落实、下拨资金以及分发救灾救助款物情况应当即时公开。内容包括:农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各级人民政府下拨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金、民房改造款以及其
8、他相关财政补助资金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下拨和社会捐赠救灾救助款物的数量、发放的原则与条件以及确定的发放名单、数量等。第十条土地征收、征用和宅基地使用情况应当即时公开。内容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调整和新划宅基地的地点、使用人和使用面积等。第十一条村集体固定资产处置和经营实体运营情况,每季度至少应当公布一次。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情况,村集体土地、企业、果园、农场、林场等的承包、租赁情况,基建项目的发包、承建情况等。第十二条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情况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本年度新增对象资格评议和历年奖励扶助对象年审情况应当按时公
9、开。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不断拓展和丰富村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十四条村务公开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村务公开方案,并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二)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三)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四)村民委员会将村务公开内容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有条件的可以在村民小组所在地增设村务公开栏;对于区域较大或者居住较为分散的村,应当在村民居住较为集中的地方增设村务公开栏。村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
10、,采取会议、宣传单等方式或者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微信、互联网等其他方式同步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应当一致。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通俗易懂、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并且至少保留一周。村务公开栏旁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意见箱,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也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有关机关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方案、村民的意见和改正措施等村务公开中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接受查询
11、。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议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村民委员会主要责任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和程序公开村务的;(二)公开的事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三)对提出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干扰或者阻碍村务公开监督工作的。三亚市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有关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和提出罢免建议。第十九条居民委员会居务公开、村(居)民小组组务公开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应
12、当加强对村民小组管理的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村民小组组务公开情况报送村民委员会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政策解读近日,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现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2005年颁布实施的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规范村级事务民主监督,维护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权利,健全完善村民自治机制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以及相关政策相继实施,原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村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有必要根据我省实际进行修订。二、修订内容办法共20条,修
13、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村务公开指导职责。主要结合村务公开需要,明确县级负责编制村务公开目录,进一步强化对村务公开的督促指导。二是规范村务公开事项范围。删除了原办法中生育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情况等与当前政策不相适应的事项。同时增加明确将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办事指南,村民委员会履职情况等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作为公开内容。三是健全完善村务公开程序。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程序,明确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强化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全过程监督。四是拓展村务公开渠道载体。明确村务公开的方式和渠道,进一步丰富公开的形式和途径,保隙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五是强化城乡统筹。明确居民委员会居务公开参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进一步推进居民自治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