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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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运行等管理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服务全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

2、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是全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原则是:(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全省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支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

3、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五条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一)面向全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为最新研发成果在甘对接落地、产品熟化和生产推广提供平台;(四)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制(修)订产业技术标准;(五)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

4、次人才;(六)为培育国家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做好储备。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第七条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是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或者所属单位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和日常管理,督促、协调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第八条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也称“建设单位”)主要负责:按照申报方案推进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工作,落实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研究中心顺利建

5、设和正常运行,为省内相关重大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第三章申报认定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根矗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发布工程研究中心申报通知,择优择需部署建设工程研究中心,明确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具体要求、重点支持领域等事项。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第十条拟申请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1),通过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二)具有较强的

6、科研实力。在工程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应的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拥有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研究技术带头人;有较为稳定的科研团队(原则上不少于30人),专职科研人员数量能满足研究开发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少于15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拥有的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场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创新机制;(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

7、力;(五)具有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良好资金保障能力和资金筹措能力;(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符合国家和我省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二条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报工程研究中心。以联合体申报工程研究中心时,须明确其中一家发挥主要作用的成员作为牵头建设单位,只对其挂牌,其他作为参与建设单位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2家。第十三条鼓励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工程研究中心。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

8、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第十四条主管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负责审查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择优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对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材料进行论证,重点包括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基础条件、发展目标和方向、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等,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综合研究,必要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择优提出拟认定工程研究中心名单,并在委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公示结果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属实或对结果不造成影响的,

9、由省发展改革委正式认定,统一命名为“甘肃省XX工程研究中心”。各工程研究中心应当根据制作样式(见附件2)自行制作铭牌。第四章运行评价第十七条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发布工程研究中心集中评价通知,明确工程研究中心评价要求。评价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认定不满一年的工程研究中心不参加当年集中评价。第十八条集中评价程序:(一)评价材料报送。工程研究中心应当根据集中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单位。评价材料包括: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见附件4)、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5)以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10、(二)评价材料初审。主管单位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按要求同评价材料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三)评价材料评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工程研究中心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6)的规定,对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计算、分析,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四)评价结果公示。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评价报告和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参评的工程研究中心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九条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和不合格数量占比均在

11、总数的10%以内。评价结果将作为工程研究中心奖补支持和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75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良好;(三)评价得分65分至75分(不含75分)为合格;(四)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五)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为不合格。第五章支持政策第二十条根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1)28号)相关规定,按照“分层分类管理、择优后补助”的原则,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工程研究中心,从省预算内投资中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支持,并支持其争取省财政等其他资金支持。第二十一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工

12、程研究中心科学研究、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软硬件设备、成套设备和试验装置、中试基地配套设施建设等支出。第二十二条运行评价为优秀、良好的工程研究中心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报省预算内基建资金补助。申请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工程研究中心,须编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查后择优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产业发展需要和资金情况,择优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十三条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每

13、年从省预算内基建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创新平台奖励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其中,考核年度用于奖励优秀补助,非考核年度用于创新能力项目支持。第二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国家级创新平台,优先支持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国家专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工程研究中心应按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研发设施与试验装置等纳入全省统一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研设施利用效率。第二十六条工程研究中心应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积极引进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到工程研究中心参与研究开发

14、工作,吸收和接纳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进行成果转化。第二十七条工程研究中心与其建设单位出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调整、注册地变更等情况,且不影响工程研究中心功能、任务及正常运行的,由工程研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二十八条工程研究中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建设运行的,应提出终止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并予以终止:()主要骨干技术人员离职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且其他技术人员无法接替;(二)工程研究中心或其建设单位发生重大变化,研发场地、人才团队及经萨等无法保障.(三)其加导致工程研究中心无法正常建设运营的情形。对经确认终止工程研

15、究中心资格的,自终止之日起,停止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第二十九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称号,并向主管单位通报:(一)运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运行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二)无故不接受省发展改革委或主管单位检查、监督和评价,无不可抗因素,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的;(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四)擅自改变建设目标和任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的;(五)建设单位管理不善,执行不力,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严重滞后,无法发挥相应作用的;(六)建设单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

16、惩戒对象名单的;(七)建设单位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或环境事故的;近两年因环保、安全生产和税收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称号的;(九)工程研究中心依法依规被终止的。第三十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至(八)项情形之一被撤销工程研究中心的,其建设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三十一条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鼓励现有工程研究中心结合已有技术、人才基础等,开展优化整合,组建新的工程研究中心。省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整合组建方案进行论证,对确定启动整合组建方案并经验收达到建设标准的,可重新认定工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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