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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19)川成病狱减字3号罪犯晏代奎,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现在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一监区服刑。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以(2011)内刑初字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被告人晏代奎未提出上诉,于2011年11月7日入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于2017年6月21日转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2015年2月6日、2016年7月31日分别以(2013)成
2、少刑执字第572号刑事裁定书、(2015)成少刑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2016)川刑更338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一年二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2月1日止。该犯在上次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判,听管服教,积极参加监狱组的法制、道德、形势、政策教育,深挖犯罪根源,充分认识到自身犯罪给社会、家人和他人带来的伤害。在改造中,能够端正自己的改造态度,努力矫正自身恶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且能够积极协助民警维护监管改造秩序,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坚持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要求和约束自己改造中没有大的违
3、规违纪发生。在劳动改造方面,能端正态度,明确改造任务,能团结同改,发挥互帮互助精神,实现共同进步。在监狱罪犯伙房的劳动中,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劳任怨,认真完成罪犯大伙的伙食烹饪任务,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按时完成民警交给的劳动任务,在劳动中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政治、文化、护理知识学习,学习中能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团结同改,尊重教员,认真完成课后作业。在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狱、监区的内务卫生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服刑人员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严格执行监区规范化、定置化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公共区域卫生的打扫,养成了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惯。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5个。综上所述,罪犯晏代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能够听管服教,身份意识明确,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改造表现一贯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晏代奎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2019年3月5日附:罪犯晏代奎减刑材料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