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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和改革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全区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主要包括广西自然科学基金、广西科技重大专项、广西重点研发计划、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广西科技基地
2、和人才专项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管理等项目组织管理工作;各类专项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各种方式出资,建立多元化科技经费投入机制。第五条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目标导向、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效的原则。持续改进和完善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和流程,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不良导向,形成既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又符合科技政策法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第二章责任
3、主体与职责第六条自治区科技厅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的制度规范;(二)编制项目申报指南;(三)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任务书签订、实施管理、验收、监督与评估等工作;(四)负责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等重大事项审批,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五)确定承接具体管理服务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六)统筹项目科研诚信建设,加强项目科技伦理治理;(七)指导建设和维护项目管理信息化平台以及专家库等;(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项目推荐单位是项目牵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设区市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
4、本区域、本单位或下辖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做好项目推荐工作;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项目申报成功获得立项后,将作为项目任务书的签约方,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项目实施的全流程管理;(二)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化使用财政资金、按时到位自筹资金、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三)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四)配合推进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绩效管理以及相关问题整改等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牵头和参与实施项目的独立法人单位,是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一)恪守科学
5、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原则,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科技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三)按照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考核指标,其中,牵头单位对项目整体负总责,参与单位对所承担的课题或任务负责;(四)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办理项目变更、项目验收或终止等事项;(五)规范使用科技经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积极组织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六)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一)
6、带头并督促项目组成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相关规定行使人财物管理自主权;(二)负责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任务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和验收;(三)按要求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四)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问题整改工作;(五)其他相关事项。第十条项目管理机构是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根据受托权限负责项目管理具体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各环节工作纪律;(二)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制定项目管理有关制
7、度;(三)按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检查评估、结题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退回应退经费;(五)及时报告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六)负责受托事项档案保管、移交等工作。第十一条项目评审专家是受自治区科技厅或项目管理机构委托,开展项目咨询、评审、论证等,原则上纳入广西科技专家库管理的专家,主要职责包括:(一)在项目申报指南编制、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二)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相关事项;(三)严格保守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信守承诺;(四)认真遵守
8、广西科技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第三章项目组织与资助方式第十二条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不断完善项目形成机制,持续优化项目组织、资金分配和实施管理方式。第十三条项目组织方式包括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制等,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通过适当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公开竞争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通过同行评议,择优遴选承担单位予以支持。定向委托是指对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限期任务,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或任务敏感不宜公开竞争落实的任务,可在一定范
9、围内发布指南,直接委托优势单位。揭榜挂帅是指为解决目标明确、应用亟需、最终用户明确的重大产业技术难题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制定发布“榜单;不论资历、不设门槛,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赛马制是指针对前瞻性、探索性较强的攻关项目,可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后分阶段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绩效动态调整任务目标,根据“里程碑”考核结果给予后续资金支持。第十四条项目资助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含贷补联动)和奖励性后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按照规定程序立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
10、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并通过验收(综合绩效评价)后,自治区科技厅给予相应补助资金;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科技活动,取得有助于解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技成果,经审查通过后,自治区科技厅给予相应的奖励补助。第十五条以前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等方式资助的项目,组织流程一般包括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组织流程包括申报与受理、评审与奖励等。第四章申报与受理第十六条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创新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部署,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广泛调研、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11、明确优先支持重点和方向。第十七条在广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按不同类别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申报须通过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化平台进行。第十八条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部门化、属地化管理,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由项目推荐单位进行审核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第十九条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同时作为项目中主要课题的承担单位。支持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产学研合作,与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广西区外
12、单位可牵头与广西区内单位联合申报项目。第二十条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成员,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可包括外籍在职人员),且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科研能力以及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科技伦理治理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作出信用承诺。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报项目。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机构受理项目申报,并按照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一次性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评审资格。第二十三条为确保项目评审活动公平公正,项目申
13、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可以提出3个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的评审专家或单位,并说明具体理由,供项目管理机构在遴选评审专家时予以回避。第五章评审与立项第二十四条根据不同项目类型,自治区科技厅建立健全公正、科学的项目评审方式、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第二十五条项目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评审专家原则上须从广西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熟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评审,其中区外专家原则上需超过三分之一以上,具体要求按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合并项目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机构在开展技术评
14、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对申请资助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技术评审阶段由5名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技术评审后进入预算评审阶段,由3名财务专家和2名参加过技术评审阶段的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资助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般采取网络评审,由5名技术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自然科学基金类项目或经费包干制项目,专家组可不含财务专家,由5名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对采用审核制的项目,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组。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的定量评价和项目管理机构的建议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项目管理机构严格依据专家有效评审意见出具项目立项建议,建议立项的项目原则上须每
15、位技术专家、财务专家评分60分以上,且技术评审平均分70以上和评分70分以上的技术专家超过半数。第二十八条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年度科技工作计划、综合项目管理机构立项建议、项目查重结果,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后提出立项意见,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办理立项手续。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自治区科技厅研究确定调整。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立项下达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自治区科技厅、设区市科技局(仅限其所推荐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签订项目任务书。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无需签订项目任务书。第三十条对于未获得立项的项目,由项目管理机构、自治区科技厅主管业务
16、处室通过项目管理信息化平台回复、办结。第六章实施与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签订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主要研究内容和核心指标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项目管理机构审批或经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在保持研究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除项目负责人外的一般研发人员、研究方案以及技术路线。上述安排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提出建议,报经项目牵头单位批准,并上传项目管理信息化平台备案后实施,相关备案手续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第三十二条实行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