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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建设,进一步提高实验室建设工作水平,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学院成立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为充分发挥该委员会的作用,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章程。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是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在实验室建设方面进行调研、规划、有关事项的审议和业务指导与监督的机构。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第三条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主管副院长担任;副主任两名,由教务处处长和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分管实践教学的副处长、各二级学院(系、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担任。第四条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实践教学的副处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教务处、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组成。第五条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主要研究实验室建设具体工作,且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第三章主要职责第六条审议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相关政策与规章。第七条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第八条审议实验室建设项目及其经费预算。第九条指导、监督和检查实验室建设工作。第十条审议各类实验室奖项的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定各类与实验室相关的奖项。第十一条开展实验室工作专题调查和研究,对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