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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慈善总会XX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慈善募捐渠道,建立凝聚爱心的平台,鼓励和方便慈善捐赠,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XX县慈善总会确定以单位或个人(包含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以下简称“捐赠方”)名义设立“XX慈善基金”(以下简称“xx基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XX基金在XX县慈善总会设立专账,其管理及使用严格遵循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第三条XX基金永久所在地为XX县。第二章XX基金的建立第四条XX基金是XX县慈善总会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依法向社会爱心企业、爱心个人、
2、爱心组织募集善款的重要形式之一。第五条凡热心慈善事业、自愿向XX县慈善总会捐赠一定数额以上善款的单位,均可协议建立XX基金。第六条XX基金捐赠方拥有该项基金XX权,规范名称为“XX县慈善总会XX慈善基金”。第七条捐赠方可采用定向或非定向两种方式建立XX基金。捐赠方如需更改使用方向,应与XX县慈善总会共同磋商后变更。第八条XX基金的数量、认捐期限、使用意向等方面的条款,由捐赠方与XX县慈善总会双方协商,并签署协议予以确定。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第九条在协议期内,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注入“基金”的,先前捐助的基金即转入正常性捐赠
3、,并自动取消原XXo第三章XX基金的认捐额度及注入方式第十条建立单位XX基金的最低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个人XX基金的最低额度为3万元人民币,多捐不限。第十一条XX基金认捐方式:(一)一次性捐赠资金。(二)按协议可在捐赠期限内分期注入,但首笔捐赠不低于基金总额的50%O(三)留本捐息。基金本金可由捐赠方自行管理,一次性或分年度捐赠增值部分,增值方式和增值税(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捐赠方与XX县慈善总会就XX基金的本金数量、增值方式、增值税(额)、用途、期限和管理等内容签订协议。留本捐息的认捐本金原则上不少于60万元。(四)资产捐赠。捐赠方将资产评估后XX捐赠,捐赠资产移交XX县慈善总会纳入固定资
4、产管理,资产收益用于慈善救助;捐赠资产评估价值600万元以上的,捐赠资产可以留在XX单位,但是收益权需要办理质押,XX县慈善总会拥有资产收益所有权,捐赠方每年以商定的资产收益比例份额缴入XX县慈善总会。(五)XX基金建立以后,根据捐赠方的要求,可突破原认捐额,扩大XX基金额度。第四章XX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XX基金使用范围。基金主要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慈善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
5、生态环境;(六)其他公益活动。第十三条受捐赠方的委托,XX县慈善总会全权负责XX基金的管理。第十四条开展项目救助时,根据双方共同约定所要救助的对象和方式,由XX县慈善总会实施救助。第十五条XX基金实行专账管理。XX县慈善总会为捐赠方在XX县慈善总会指定银行设立基金专户,由银行实施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专账记结。第十六条XX县慈善总会负责将XX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向捐赠方通报,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XX基金使用应接受捐赠方、民政部门、审计部门和XX县慈善总会理事会等方面的监督。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资金或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XX县慈
6、善总会可以要求捐赠人交付:(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聚会、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慈善公益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拒不交付的,XX县慈善总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第十八条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XX县慈善总会书面申请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报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备案,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第五章捐赠方的权益第十九条XX县慈善总会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慈善评先表彰活动。第二十条XX县慈善总会将在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和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第二十一条基金捐赠者如发生紧急困难时,可优先获得救助。第二十二条XX基金捐赠方可持XX县慈善总会开具的捐赠收据,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的优惠政策。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XX县慈善总会,自2023年9月1日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