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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退换货政策退换货制度的实施,目的为了兼顾合作双方在产品市场运作中的利益,既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又不至于积压不适销的产品,逐渐形成合作双方合适的产品管理办法,在实施退换货政策三个月后,甲方应根据市场的客观情况提出调整意见,就退换货政策向乙方提出修订意见,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一、调换货细则L合约内,以每月进货额的%内经核准后在次月可申请调换,以月为结算单位,不得累计(运费及运输保险费由甲方承担);2、不予调换的产品系列:A.已开封使用过的产品不予调换;B.进货超过一年的滞销货品乙方不再给予调换;C.所有参加活动方案的配送产品;D.擅自涂改或破坏喷码和生产限用日期的产品;E.若因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使用质量问题及超过保质期或已拆用的合格产品,不予调换;F.过期产品直接收回。3、调换货时必须事先书面形式申请,传真至我司,同意后方可办理调换货手续;如遇到怀疑产品有质量问题时,需申请经得同意方可调换。二、终止合作的代理商退货终止代理权时,代理商退回的产品%手续费(保质期内包装完好的产品,运费由甲方承担)。三、备注L退货产生的运费用由甲方承担;2、以上任何情况的退货,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销售返点,甲方应当一并退回。以上政策自品牌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