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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保障在发生自然灾害事件、事故灾难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全区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和效率,最大程度减轻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突
2、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津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类、事故灾害类、社会安全类)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自然灾害事件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事件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化学中毒、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
3、、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1.4 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遵循法规、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11级)、较大(In级)和一般(IV级)共四个等级。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
4、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等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2.2 重大事件(11级)Q)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跨盟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2.3 较大事件(In级)(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
5、,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2.4 一般事件(IV级)Q)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2.5 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
6、组、专家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红十字会及内蒙古军区保障局、呼和浩特海关等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为
7、成员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成立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和有关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救援机构队伍管理、组织联络、业务培训I、信息收集、技能演练等日常工作。盟市、旗县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分别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
8、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彳王务,用旨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3.2 专家组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自治区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专家咨询委员会每3年调整一次。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及医院急诊科、化学中毒、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任务;各
9、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负责伤员的接收并给予处置、救治;各级采供血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救援期间的血液供应和血源组织;各级精神卫生机构做好伤员及其家属、救援人员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工作。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级别的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同志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4.1.1 I级响应4
10、.1.1.11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I级响应:(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3)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4)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4.1.1.2I级响应行动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指挥下,在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协调开展医疗卫
11、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情况。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认真接受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及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争取国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1.1.2 11级响应1.1.2.1
12、11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11级响应:(1)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有关部门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3)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11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1.1.2.2 11级响应行动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协调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
13、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有关情况。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认真接受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及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争取国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1.1.3 m级响应1.1.3.1 m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In级响应:(1)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启动盟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其他符合医疗
14、卫生救援较大事件(m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1.1.3.2 In级响应行动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应当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1.1.4 IV级响应1.1.4.1 IV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IV级响应:(
15、1)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旗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IV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1.1.4.2 IV级响应行动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旗县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救治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确认和评I古,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
16、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高效进行,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救援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应当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4.2.1 现场抢救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应当与现场专业救援队伍协同配合,迅速将伤员转运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