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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留用地申请流程第四条申请留用地安置,由村民小组到XX市XX新兴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兴管委会)领取相关材料。村民小组申请留用地安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会议须提前5个工作日报请村委会(社区)、镇政府,村委会(社区)、镇政府派人参会,并对会议全程进行监督。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办理申请留用地安置手续。村民小组按照一次性原则申报留用地安置,申报安置人口截止时间为新兴管委会受理村民小组提交材料之
2、日,村民小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留用地安置人员资格审查确认,由村民小组填写相关材料,经村委会(社区)、镇政府确认盖章后提交新兴管委会初审。新兴管委会依据XX市征拆安置相关政策形成安置资格初审意见,在涉及的村委会(社区)公示栏、城区政务服务网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安置资格认定联审会进行审定。第六条新兴管委会将初审、公示的留用地安置人员名单报城区人民政府核查,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新兴管委会、市公安局XX分局、城区人社局、征拆中心、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等召开留用地安置资格认定联审会议,确定符合安置的人员名单,并在涉及村委会(社区)公示栏、
3、城区政务服务网进行公告。第七条在留用地安置人员名单确定后,村民小组须提交留用地开发利用方案报镇政府初审,提交新兴管委会复核,由新兴管委会复核后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新兴管委会、城区司法局、发改科技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投促局、自然资源局、土储分中心、征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审会审议,开发利用方案应当在符合XX市征拆安置政策相关规定同时满足城区经济发展需要。方案通过审议后由城区人民政府向村民小组出具办理留用地的意见。第三章留用地开发利用模式第八条留用地可选择公开出让、转让(合作)开发、自主开发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开发利用。第九条选择公开出让方式的,按照X府规(2020)41号文第
4、八条规定执行。第十条选择转让(合作)开发方式的,村民小组应当在城区人民政府指导下通过公开方式或XX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选择受让方(合作)并拟定合作协议。村民小组有意向转让(合作)方的,将选定的意向转让(合作)方相关情况、合作协议书报所在地镇政府。由镇政府组织对开发公司的资金、资产、资质、业绩、信用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形成初审意见,新兴管委会复核后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新兴管委会、城区司法局、发改科技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投促局、自然资源局、土储分中心、征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审会,对合作开发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合作双方正式签订协议并报新兴管委会备案。第
5、十一条选择自主开发方式的,按照X府规(2020)41号文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第四章留用地供地及用途第十二条留用地开发主体应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留用地项目必须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土地用途、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利用。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留用地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禁止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第十四条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规划设计条件和开发建设环境,鼓励和引导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小规模留用地地块合宗、成规模开发利用,以确保开发效益最大化,切实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留用地开发利用建
6、设阶段的监管:(一)留用地开发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进行设计,严禁出现超容积率(超面积)、超限高(超层数)、超建筑密度等行为。项目总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留用地开发主体应将项目总平及主要技术指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招商中心大厅形象墙进行公示。(二)留用地开发主体应依法依规选定施工单位并办理发承包手续。留用地开发主体、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建设审批手续(报批报建报监),在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并按施工相关合同、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进行施工建设。严禁出现不发承包、不报批、未报批而先行施工建设等违法违规施
7、工建设行为。(三)留用地开发主体应依法选定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留用地开发主体、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开发协议、施工相关合同的约定,依法合规进行施工建设,确保项目施工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四)留用地开发主体应按相关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四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材料、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留用地批复、选址意见书等)及其他项目建设报批报建手续,同时将“四证”复印件在招商中心大厅形象墙进行公示,并将相关证件名称、编号、手续办理进度情况等在相关招商(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示。第十六条城区住建部门负责积极引导村民小组、合作开发企业设立建设资
8、金专管账户,制定实施方案,签订协议明确资金支付的条件和程序,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七条留用地开发利用营销推广阶段的监管:(一)留用地开发主体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违规发布广告。四证手续不全或未办理建设资金监管手续的,不得对外开展营销等招商活动。(二)留用地开发主体应建立相关公示制度,对项目的经营交易行为建立完整、清晰的工作台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收据等),税务、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三)由城区住建部门牵头组织查处非法转让、非法销售或变相销售留用地项目物业使用权,以及查处同一物业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进行招商合作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城区住建部门整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
9、处。(四)留用地所在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对项目的营销活动负有监督、举报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城区发改科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消防、市场监督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负责对留用地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招商等环节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留用地项目的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和监管权限不在城区的,城区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留用地开发利用相关审批事项实行相对集中的,城区审批部门应当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审批;涉及行政处罚权已纳入集中处罚的,城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源头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充分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加强监管、指导,及时消除隐
10、患或影响,对确实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基本违法事实证据材料依法移送行政处罚部门,行政处罚部门应及时核查依法依规并立案查处。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动工开发利用的留用地项目,参照X府规(2020)41号文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村民小组管理人员在农民留用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签名、涉黑、违反村民自治法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公职人员在留用地开发建设及相关审批程序中存在受贿、行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移交城区纪委监委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市XX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新兴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