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资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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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资助实施细则一、资助对象新认定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二、资助标准(一)对新认定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省财政厅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助。(二)对新认定的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省财政厅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资助。三、审核及资金拨付(一)该政策属于“免申即享”类,原则上不需要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以科技部认定的文件为准。(二)将拟支持对象和资助事项通过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拟支持对象和资助事项提交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三)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四、监督与管理(一)资助资金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联合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二)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财政资助资金的单位,除追回资助资金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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