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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察材料范文2023-2024年度(通用5篇)第1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察材料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在新时代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正式颁布实施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引领干部工作理论、实践、制度创新的总结提升,是对新时代干部工作做出的具体论述。对更好的选任能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好干部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突出选任方向,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新条例指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
2、,进一步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干部选任工作、选人用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发生重大变化。新时代好干部要突出政治标准,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新条例突出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对干部工作“正本清源、回归本真”,选人用人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创新选任步骤,把分析研判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新条例要求,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
3、合分析研判,是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分析研判工作是着眼于培养选拔优秀干部的制度创新,是干部选拔任用和领导班子配备的前瞻性、基础性、保障性工作,有利于客观掌握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和领导班子配备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水平。把分析研判贯穿干部选任工作全过程是对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要求。对选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制度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增加选任内容,注重考察道德品行。新条例提出,干部选任工作要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
4、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德为才之帅,才为德之资。”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有德有才是正品,要以德来量才、选才,品德不端的人成为领导干部,其职务越高、平台越大,危害则越大。将道德品行考察作为硬性要求,可以了解干部的工作圈、生活圈及社会评价,坚决将那些品德不端、公德不修、私德不立的少数领导干部挡在门外,充分发挥道德评价在干部考察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考察干部道德品行能够坚决防止和纠正重才轻德的现象,真正把那些讲党性重品行明德行的人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对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第2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察材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
5、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干部任用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纪工委)书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的选拔任用。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市(州)、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
6、任用条件第五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六条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二)提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地区和个别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四)应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补训。(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资格外,还应具有两年以上
7、党龄。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第七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的,要采取公开选拔方式进行,任职后即办理国家公务员或党的机关工作者身份确认手续。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第三章民主推荐第八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提名权。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中,首次推荐不能产生多数人推荐的人选时,应采取“两推一述”的做法。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九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
8、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按照拟任职位推荐。第十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三)乡(镇)机关其他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级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四)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五)不是上列人员的本地本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十一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主持,应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二)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
9、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三)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四)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五)向县(市、区)党委汇报推荐情况。第十二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民主推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人选,由机关全体人员,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不是上列人员的本地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第十四条由县级以上机关交流提拔到乡(镇、街道)任职的,民主推荐一般由所在单位全体人员参加。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推荐本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人选,应经党委(党工委)集体
10、研究,向县(市、区)党委书面推荐;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门审核后,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如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十六条提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时,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选,必须是民主推荐中多数人推荐的,同时注意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四章考察第十七条对拟提拔任职的和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应组织严格考察。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人选的考察工作,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进行。考察
11、时,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综合运用个别谈话、素质测评、数量线型分析等方法,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第十八条考察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县(市、区)党
12、委组织部门汇报。第十九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委员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纪工委委员;(二)乡(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县级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三)有关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四)所在乡(镇、街道)的本届部分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五)从县级以上机关提拔到乡(镇、街道)任职的,考察谈话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考察对象所在机关人数较多的,考察谈话范围一般为中层以上干部。有条件的地方,谈
13、话范围可以扩大到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代表。第二十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第二十一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应包括:(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社会活动情况和健康状况;(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组建议意见等情况。第二十二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
14、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差额考察制。新提拔进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人选,原则上应实行差额考察。差额考察情况应客观、如实报告。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考察人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署姓名,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组要将有关材料交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归档保存Q对了解到的考察对象表现情况,考察组可以视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本人反馈。第五章酝酿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前,应充分酝酿。第二十四条酝酿应根据
15、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政协等有关领导中进行。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县(市、区)党委统战部的意见。第二十五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后,向县(市、区)党委提出建议意见。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二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由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第二十七条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
16、任免投票表决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第二十八条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县(市、区)党委讨论干部的会议,应使用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本,如实记录干部推荐、考察、酝酿的情况以及与会成员发表的意见和决定情况,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记录在案。县(市、区)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各确定一名同志作记录。第七章任职第二十九条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三十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县(市、区)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第三十一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