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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方法2009-03-1617:04文章来源:商务部条法司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03-16境外投资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确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全部权、限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仔细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
2、互利共赢”原则。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其次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详细名单由商务
3、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依据本方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IooO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第八条企业开展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第九条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一)危害我国国
4、家主权、平安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第十条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看法。涉及中心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看法;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看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其次款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看法;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看法。第十一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看法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供应投
5、资事项基本状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平安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看法,并自收到征求看法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第十二条企业开展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状况的说明、投资的详细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方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六)主管部
6、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心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方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看法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心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确定。第十四条企业开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
7、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看法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确定。第十五条对予以核准的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精确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六条企业开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中心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
8、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第十七条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商务部或相对最大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投资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看法,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第三章变更和终止第十九条核准后,原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参照其次章的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核准手续。企业之间转让境外
9、企业股份,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或受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其次十条企业终止经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向原核准机关备案,交回证书。原核准机关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及其所属境外企业应当按当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终止是指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我国企业均不再拥有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第四章境外投资行为规范其次十一条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实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主动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其次十二条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
10、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境外企业外文名称可在申请核准前在东道国(地区)进行预先注册。其次十三条企业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平安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务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接受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务防范、人员平安爱护等方面的指导。在境外发生突发事务时,企业应当刚好、妥当处理,并马上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其次十四条企业应当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刚好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其次十五条企业应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境外投资业务状况和统计资料,确
11、保报送状况和数据真实精确。其次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第五章管理和服务其次十七条商务部负责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心企业总部的境外投资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其次十八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引导、促进和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书目,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区)开展境外投资。商务部通过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或投资合作机制等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商务部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供应
12、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预警等信息服务。其次十九条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第三十条企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本方法其次十九条所列境内有关部门手续,原核准文件和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应交回原核准机关。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须按本方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第三十一条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发证机关。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企业供应虚假申请材料或不照实填报申请表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并赐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
13、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企业以供应虚假材料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第三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未按本方法规定进行核准和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商务部责令改正并提出指责。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本方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第三十七条本方法所称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企业为实现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干脆或间接限制的境外公司。第三十八
14、条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企业法人适用本方法。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三十九条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地方企业的,须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四)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中心企业的,中心企业总部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并加盖公章后向商务部备案。企业递交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第四十条本方法由商务部负责说明。第四十一条本方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殊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符的,以本方法为准。附件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样式2: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3: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4:境外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样式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实样)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实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