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管理制度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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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社管理制度十篇合作社管理制度十篇合作社管理制度篇1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设小金库。因公借款应填写预领(借支)款项凭单,应在当月结清,因实际情况不能当月结清的,应报理事会同意后入账核算。二、所有现金必须由出纳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经手的收入应立即交给出纳员保管,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为100O元,超过1000元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三、严格控制资金出借。确因业务工作需要须暂借资金的,资金出借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理事长审批同意;出借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理事长签字,且写明理事

2、会研究时间、出借原因、归还时间等情况。借款人应在规定(借款归还)时间内与出纳结清款项,不得重复借支。四、会计要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出纳库存现金,与出纳核对现金账款,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五、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设立基本账户,严禁多头开户;坚持账、款及支票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出纳员保管,预留印鉴由出纳、会计、理事长分别保管。六、合作社所有资金的开支由理事长一支笔签字审批;出差补助、人员工资及各种费用开支,严格按规定执行。七、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制度,严禁多头审批,500元以下小额开支由财务主管一支笔审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较大金额开支由合作社理事会讨论同

3、意后,再由财务主管签字,预算外大额开支(20_元以上)须报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财务主管经手的开支须确定其他一名理事交叉审批。八、一切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和清楚的手续,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手续不完备的出纳员有权拒付,拒绝入账。合作社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农村村级(行政村,下同)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民合作社,是指行政村依法设立的全体村民参加的集体所有、合作经

4、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合作社的名称统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市、区)乡(镇)村村民合作社。第三条村民合作社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依法管理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村民合作社承担村级集体所有和使用的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职能,实现保值增值。村民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村级集体所有和使用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组织村级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等;(二)经营管理政府划拨给本村集体的资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三)提供社员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5、;(四)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运行制度;(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五条村民合作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村民合作社章程,尊重和维护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设立和终止第六条设立村民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两委”)组织召开,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含委托)或全体农户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含委托)参加,所作决定事项需经到会人员(含委托)过半数通过。第七条设立村民合作社应当制定章程,并经设立大会通过。第八条村民合作社设立后,应当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办

6、理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第九条村民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召开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等手续。第三章社员第十条户籍在本村,且符合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农村居民,依法一般为本村村民合作社社员。村民合作社社员资格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编制社员名册。第十一条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村民合作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三)享受村民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和集体福利;(四)监督村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7、第十二条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本社章程规定;(二)执行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及其执行机构的决议;(三)维护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四)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村民合作社设置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以下简称社员大会)、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村民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社员大会是村民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办法和村民合作社章程行使职权。村民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具体负责村民合作社日常工作。社管

8、会设社长、副社长、委员,社长可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第十四条社管会、社监会的组成人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两委”成员可以与社管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管会成员交叉任职。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和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员由社管会选聘。第十五条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村民合作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重大事项,选举、罢免社管会和社

9、监会成员等。第十六条村民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30日内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逾期不召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组织召开。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村民合作社应当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自办企业、入股企业、物业租赁等经营方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村民合作社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一)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水面等资源开发收入;(二)村级集体所有的办公用房、门店、厂房、仓库、校舍、停车场等资产经营性收入;(三)村级集体发展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等产业收入;(四

10、)村级集体提供各类生产生活服务所取得的服务性收入;(五)村级集体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接受他人捐赠的财产入股或参股分红收入。第十八条村民合作社应当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得将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型资产和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变卖或用于经营性抵押等,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第十九条村民合作社的收入主要用于以下项目:(一)村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成本(含经营管理人员报酬);(二)村民合作社发展积累资金;(三)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四)社员的利益分成;(五)其他应当开支的项目。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或经

11、社员大会决议确定。第二十条村民合作社应当实行民主理财和“村财乡管”。村民合作社可以委托乡(镇)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村民合作社应当按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第六章指导监督第二十一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民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民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村民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第二十二条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

12、职责做好村民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工作。第二十三条村“两委”应当支持村民合作社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保障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依法对村民合作社财务进行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村民合作社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村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迫村民合作社接受有偿服务,造成村民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村民合作社或村民合作社违反规定向社员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七条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员及会计委托代理

13、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对检举揭发侵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权益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农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合作社管理制度篇3一、管理机构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

14、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二、管理内容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三、资产管理本社的资产实行内部牵制制度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环节上,实行“五分开”,即购置计划与审批、审批与采购、采购与验收保管、保管与使用审批、

15、处置与审批相互分开,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责任制度,确定专门理事对资产的购置、验收和保管、使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凡造成资产损失或者浪费,又不能补救的,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财务部要根据本社实际,分门别类的确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比例,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资产折旧。财务部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清查,向理事会呈报实物资产清查报告,提出实物资产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加强对本社商标、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四、财务账款管理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本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本社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五、财务审批管理本社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在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在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在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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