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阳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docx(1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贵阳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市决策部署,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2)30号)要求,结合贵阳市煤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时间安排自即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一)推进隐患问题整改,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一是有序推进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组移交问题和各级各部门查出隐患的整改落实。二是各煤矿企业对照本方案要求和煤矿企业主要检查内容(附件1),立即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2、(二)开展督导检查。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在煤矿对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组移交问题和各级各部门查出隐患整改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照安全基础条件,对各煤矿进行办矿能力评估。(三)开展“回头看”检查。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组织开展整改情况“回头看”检查,确保查出的隐患问题整改销号。二、检查对象全市8处生产建设煤矿、1处事故煤矿及12家停产停建煤矿。三、检查内容(一)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组移交问题和各级各部门查出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各煤矿企业是否按要求有序推进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组和各级各部门查出隐患问题的整改工作;是否做到举一反三、真改实改;是否深挖隐患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做到同类隐患
3、不再发生。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矿山专项督导帮扶组移交问题整改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矿安黔(2022)30号)要求,督促指导煤矿按“五定表”要求整改隐患问题,并在煤矿显著位置悬挂隐患问题整改落实监督牌;是否严格落实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加强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安全管控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2)25号)要求,分类处置长停矿井。是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掌握煤矿机构人员配备、安全投入、灾害治理、重点工程等实际情况,督促煤矿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4、、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瓦斯超限、突出预兆、透水预兆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等问题。(三)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各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
5、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四)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各煤矿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煤矿是否按要求进行瓦斯、水害、自然发火、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确定,并优先超前采取区域措施治理灾害。是否按照瓦斯“零超限”目标要求,开展瓦斯防治攻坚,严格开展瓦斯超限分级追查。(五)煤矿采掘接续情况。矿井采掘接续是否紧张,能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是否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界定的9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以及违反规定交叉作业、管理秩序混乱、多头面抢进尺赶进度等现象。对“三量”不达标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派人驻矿盯守,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停产限产措施。上级企业是
6、否对采掘接续紧张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指标或者任务。(六)违法分包转包情况。各煤矿企业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七)煤矿“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黔能源发(2022)3号)等相关要求,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等专项整治行动;是否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整合技改和停产停建
7、整顿煤矿偷采、隐蔽工作面冒险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监测监控系统造假等违法行为。(八)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中是否存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九)井下限员管理和超强度开采问题情况。煤矿单班入井人数是否符合限员规定。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现隐瞒下井人数或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煤矿“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是否一律按照重大隐患查处,并对其上级公司相关人员追责问责。(十)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各煤矿企业能否保障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的可靠性、真实性。煤矿监测数据能否与省、
8、市、县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联网对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是否健全完善“监测预警一接报消警一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十一)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是否在煤矿入井井口或者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是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处理煤矿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等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落实奖励资金并兑现举报奖励。(十二)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各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是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十三)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产煤
9、县(市)工信局、各煤矿企业能否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保供、安全与防疫的关系。四、工作安排(一)市工信局牵头,会同各产煤县(市)政府,组成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组,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相关工作。(二)由市工信局通过购买中介机构技术和服务的方式聘请采、掘、机、运、通、地测专业专家和各产煤县(市)工信局精干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全市8个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逐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三)各产煤县(市)政府明确专人,对1处事故煤矿及12个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开展检查巡查。(四)市工信局负责邀请煤矿专业技术专家,所需费用从市工信局煤炭安全检查专项资金中列支。五、工作要求(一)
10、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产煤县(市)工信局和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组织协调,全面推进大检查工作。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二)坚持严格执法,强化问责问效。大检查采取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进行。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办矿管矿能力。着力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等突出问题,紧盯煤矿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切实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
11、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三)突出检查重点,统筹协调推进。紧盯瓦斯、水害、顶板等灾害严重煤矿。将大检查工作与国务院督导帮扶组移交问题的整改落实、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雨季“三防”及水害防治专项检查、顶板管理专项检查、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各类专项检查工作有机结合,全面部署、协同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四)强化源头治理,推动治本攻坚。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排查发现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纳入煤
12、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时限。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狠抓排查和整治。对本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五)加强宣传引导,鼓励社会监督。各产煤县(市)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群众举报矿山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宣传对象要重点面向全体煤矿职工以及煤矿周边群众,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六)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映情况。请产煤县(市)工信局于2022年5月15日前,将联络员
13、名单报市工信局。各产煤县(市)工信局也要制定相应检查方案,从6月份起,每月3日前报送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附件2)、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附件3)、重大隐患清单(附件4)。附件1:煤矿企业主要检查内容附件2: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附件3: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附件4:重大隐患清单煤矿企业主要检查内容一、煤矿上级公司1.是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法依规办矿、管矿。是否按要求配备责、权一致的五职矿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下属煤矿的管理责任,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统一安全管理。2 .能否保障所属煤矿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
14、件所必需的资金。3 .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4 .是否及时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制定措施,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5 .重点时段是否向所属煤矿派驻安全工作组。二、煤矿(一)正常生产建设煤矿1 .煤矿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其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
15、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单班入井人数是否符合限员规定,是否存在违法承包转包分包,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2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鉴定。3 .矿井采掘部署情况。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矿井采掘接续是紧张,能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
16、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4 .矿井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5 .矿井重大灾害防治情况。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齐全、运行可靠。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撒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高瓦斯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