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监管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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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监管的意见为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保障我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保护民办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区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二、监管内容1、经审批设立取得办学许可,由我区教育局履行管理职责的非营利性民办

2、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接受联席会议相关单位的联Ai1辔口JHBO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开设学费专用账户,报区教育局备案,收取的学费、获取的财政补助资金等收入应当使用学费专用账户,资金使用应当接受联合监管。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收取学费,获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鼓励开设学费专用账户,并报区教育局备案,资金往来接受联合监管。3、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教育局和民政局报告。三、监管要求4、民

3、办学校应当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标准、学费减免补助标准等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民办学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5、民办学校应当落实利益关联方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联席会议单位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交易的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将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等利益关联方,报告区教育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应将协议报区教育局审查。对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

4、的协议,区教育局主要审查协议是否遵循了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是否合理定价、规范决策,是否有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6、建立民办学校学费专用账户大额资金异动预警机制。民办学校每学期开学收取的学费、保教费等应当及时缴入专用账户,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学期初专用账户余额应不低于本学期支出预算金额,每月初专用账户余额应不低于月度支出预算金额。学生数在200人及以下的民办幼儿园,非工资单笔支出资金超过5万元或一周累计支出超过10万元的,视为大额资金异动;学生数在200人以上的民办幼儿园,非工资单笔支出资金超过10万元或一周累计支出超过20万元的,

5、视为大额资金异动;民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非工资单笔支出资金超过50万元或一周累计支出超过100万元的,视为大额资金异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办学需要使用大额资金的,应当在资金使用5个工作日前向区教育局具书面报告,如实说明用途、额度以及支付对象等。四、监管措施7、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体现。该项工作由区教育局具体牵头负责;区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接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协调相关银行,配合做好民办学校学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工作;发改、市管、民政等其他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全面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切实做到齐抓共管

6、,推动我区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8、建立学费专用账户管理机制。各民办学校和区教育局,以及学费专用账户开设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资金往来接受联合监管。民办学校合并、分立的,应当凭相关审批手续办理专用账户变更,并与相关银行重新签订三方协议。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持相关终止办学审批材料办理专用账户注销手续。除专用账户外,相关银行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办学校开设基本账户、结算账户等其他账户;不得侵占、挪用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提供资金监测服务而额外收取民办学校和学生费用;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和信息强制为民办学校和学生提供担保、融资等相关服务。9、建立监管信息通报机制

7、。区金融监管局协调相关银行与区教育局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对民办学校资金风险管控。相关银行应配合区教育局对民办学校的收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大额资金异动、交易流水等事项进行监测,就有关风险问题向民办学校预警,并及时向区教育局通报。区教育局接到通报后,应根据管理职责进行问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组织人员对民办学校的办学状况、办学资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调查评估,并根据调查评估情况,督促限期补充办学资金,规范办学行为,排除办学资金不足风险。对经调查评估认定存在办学资金不足甚至无法继续办学的民办学校,教育局应将其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及时上报,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预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

8、工对于有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区教育局和民政局应当将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管纳入年检和日常监督范围,对财务管理不规范、办学资金不足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其规范办学。必要时,可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民办学校特定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民办学校不配合财务管理工作监管的,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师生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对财务管理和监测过程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银行、民办学校应当对收集到的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区相关单位、银行应当对获取的民办学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11、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视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12、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由区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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