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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监管,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车辆运输安全,引导运输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规范运输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安全运输履行情况、现场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运输企业。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运输指的是建筑渣土运输。第
2、四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由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并向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XX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作为联合守信激励依据。第五条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采集渠道包括企业自行申报、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等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第六条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评分采用百分制。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企业,评为A级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80-90分(不含90分)的企业,评为B级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60-79分(不含60分)的企业,评为C级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6
3、0分以下(含60分)的企业,评为D级企业。A级为优秀、B级为信用良好、C级为信用中等、D级为差。第七条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作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的参考依据并实行分级管理。A级企业:在XX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XX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证换证时可容缺后补;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评比、表扬等各类活动,优先推荐。B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正常频率的日常检查。C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正常频率的日常检查外,每季度不定期开展不少于五次的抽检;加强对企业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警示约谈。D级企业: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动态监管。加强对企业开展政
4、策法规宣传工作;不得参评当年评优评先;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诫勉约谈。第八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50分;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注册登记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同履约情况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从业人员本人身份、从业资格、劳动合同、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的加50分。每次信用评价计分有效期为一年,自计分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作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0分:(一)因违法违规被相关执法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资格证书的;(二)依法依规行政监督检查或抽查企业不合格或存有安全事故隐患,逾期不改正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阻碍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监督检查,
5、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工、违规经营、拖欠员工工资等因企业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诈骗、隐瞒重要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市县(区)级行政许可、项目资金或表彰的;(五)伪造承诺书、责任书、合同及协议或被投诉举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查证属实,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六)发生1起较大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2起(含)以上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七)私拉乱倒建筑垃圾,造成林田、河道环境污染,被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整改的;(八)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建筑垃圾违法犯罪的;(九)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故意
6、伤害执法人员,撬锁逃逸,损毁公私财物的;(十)被相关部门列入实施联合惩戒严重失信的;(十一)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明知无牌证或已报废车辆而驾驶的;(十二)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作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每车(件、次、证)扣10分,直至扣除100分:(一)未使用经审核登记车辆运输的;(二)运输车辆超载、超速、闯红灯的;(三)运输车辆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四)被各类负面舆情报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第十一条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按每车扣3分,直至扣除100分:(一)未按规
7、定方式落实全密闭措施运输的;(二)未按规定有效落实车辆保洁制度,车轮和车身带泥上路的;(三)运输车辆沿途抛洒滴漏污染路面的;(四)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时间、路线进行运输的;(五)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及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号牌的;(六)未同时取得XX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XX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证XX市城市道路区域通行证明进行运输作业活动的。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及情况的,予以加分:(一)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获省、市级党委、政府授予诚实守信荣誉及相关荣誉称号的或符合市级以上部门签署的联合激励条件;被相关部门纳入联合激励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在XX市行政
8、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与其所在经营行业相对应的证照,合法从事经营3年以上,依法纳税,会计核算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连续3年未发生安全事故、未有被查实的举报投诉、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加8分;(二)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或公益活动,被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予以通报表扬的加5分;(三)企业积极参与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先进单位创建活动,被推荐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嘉奖表彰或在国内外行业著名展会上获得相关荣誉;企业年度诚信评价结果连续三年为优秀,按行业分类诚信评价得分高低顺序择优评选的加5分;(四)企业积极配合签订事前信用承诺书,企业每增加一
9、辆车并签订事前信用承诺书的,一辆车加0.5分,每季度上限为5分;(五)企业积极配合开展信用宣传工作的,每次加0.5分,每季度上限为4分。所有加分均在表彰、评定文件发放后的次月执行,一年信用评价周期内有效。第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认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后,将在作出决定后将该信息在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的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评价计分,公示期满即参与信用评价计分。第十四条单位、企业、个人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五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答复当事人。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撤销或纠正;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无错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异议信息核查期间暂不参与信用评价计分。第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其信息有效期限内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根据XX省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暂行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流程进行信用修复。第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采集、认定、报送及结果的应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集、报送、认定及应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