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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企业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县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规范区直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X国资发2014)275号)、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X国资发(2018)5号)、XX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
2、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X国资发(2015)8号)、关于印发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X国资发2009)10号)、XX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国资发(2015)5号)、关于明确监管企业资产出租过程中有关特殊事业事项的管理的通知(X国资委(2016)79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国资(2015)209号)相关规定,结合XX县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县人民政府直接监管
3、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XX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授权或者委托企业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行为按照本办法执行。XX县人民政府授权XX县财政局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使用及处置监管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资产,指企业自身依法拥有所有权、处置权或管理权的资产。资产分为重要资产和一般资产。重要资产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具有重大价值的资产,包括土地、场地、房屋建筑物、主要生产设备、专用设备、机动车、特种车辆,以及单项资产或者批次资产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
4、万元)、的其他资产;一般资产是指除重要资产以外的资产。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使用,是指企业对其依法拥有所有权、处置权或管理权的资产,进行自用、出租、出借等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依法拥有所有权、处置权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捐赠,转让,报废和核销。第五条使用和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自用资产第六条自用资产管理具体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考核、资产共享共用、无形资产
5、管理等。第七条资产购置。企业应制定企业资产购置标准,报XX县财政局备案。企业应参照城区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各企业要严格按照申购、审批、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第八条资产入库登记。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企业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在建工程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企业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九条资产领用交回。企业应在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本企业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企业资产应明确使用保管人,资产出库时,保管
6、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财务人员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第十条资产清查盘点。企业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少于一次)、,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第十一条资产统计报告。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占有、使用的资产台账,及时更新企业资产变动信息,对本企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XX县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企业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应实行责任追究
7、。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及资产使用计划、执行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进行审计,防止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第十四条资产共享共用。企业要积极推进企业之间或企业内部可以实行共享共用的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十五条无形资产管理。企业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六条企业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的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情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的不
8、当损失和浪费。第三章出租第十七条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提高企业资产的运营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的规章制度。直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应当报XX县财政局备案,下属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报直管企业备案。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应当就资产出租行为明确决策主体,明晰决策权限,完善决策程序,优化管理流程,落实相关责任。企业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的原则,并建立资产出租管理台账,加强资产出租项目的跟踪管理。第十九条直管企业的
9、下属企业资产出租,应当报直管企业审批;直管企业的资产出租,由直管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等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报XX县财政局审核提出同意意见后,再由XX县财政局报XX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或者批准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审核下列书面文件:(一)企业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二)企业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三)企业进行出租国有资产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可行性说明)或者资产出租方案;(四)企业同意资产出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五)企业拟承租方的单位法人或自然人证
10、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六)财政部门审核出租事项所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制订资产出租方案,并按照企业章程、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由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审议。资产出租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及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二)出租资产的目的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及期限;(三)承租条件,租金收缴办法,招租底价及底价拟定依据,招租方式等。第二十一条企业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10年,且如超过5年的,应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资产出租期满后,应当收回资产重新进行招租。第二十二条企业资产出租原则
11、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年租金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资产出租挂牌底价的参考依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进行资产年租金评估:(一)已经资产租赁中介机构公开竞价招租,出租期满后对资产重新公开竞价招租的;(二)出租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三)承租方为国有单位的;(四)对在同一地段同类资产出租的,如其中一项资产已经作年租金评估,且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该地段同类资产出租可按该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确定资产出租挂牌底价;(五)对出租期满后收回的专业市场、商场、农贸市场资产重新进行公开招租,其首次招租底价可以在不低于该资产前次出租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六)对出租的零星资产、特殊设备进行年租金评估
12、,但企业也可以通过市场调查分析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金进行询价,综合考虑出租资产特点、市场行情以及原租金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招租的挂牌底价;(七)对有历史原因无法对外招租的政府代管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公房不宜通过评估方式确定租金底价的,可不进行资产年租金评估,但需按照我市公有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对不需进行年租金评估的,应当通过市场调查分析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金进行估价,综合考虑出租资产特点、市场行情以及原租金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招租的挂牌底价。第二十三条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或者
13、资产租赁机构,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公开招租。经公开招租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程序重新确定租金底价后继续进场公开招租。第二十四条企业资产招租信息应当通过所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者资产租赁机构的网站对外发布,并可以在本企业网站、企业信息公开栏、报刊或者拟出租资产现场等公开发布。第二十五条企业资产出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的方式进行,由各直管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资产出租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一)承租方为直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国有单位的;(二)直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资产出租;(三)出租给提供便民服务的公益性单位和项目;(四)经公开招租只产
14、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五)企业应当按照农贸市场管理规则组织招租的资产;情况确实特殊的,经直管企业董事会集体决策并审议同意后,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方式;(六)企业应当按照专业市场、商场管理规则组织招租的资产;情况确实特殊的,经直管企业董事会集体决策并审议同意后,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方式;(七)租赁期期满延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资产租赁行为(延期不超过2次)、,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的方式。企业要加强对资产出租事项管理,尽量避免出现租赁期延期的情况;(八)企业对确实不宜采取公开竞价招租的零星资产、特殊设施设备,经直管企业审批后,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的方式。零星资产、特殊设施设备的认定标准,由各直管企业
15、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报经直管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执行;(九)企业对经三次公开招租后仍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经直管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并审议同意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的方式;(十)企业对政府代管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公房出租,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方式,并按照公有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十一)其他有规定不宜公开招租的情况。第二十六条企业资产出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资产出租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保证资产出租合同正常履行。资产出租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出租资产状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第二十七条资产租金收入应当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规范会计核算,进行信息披露。严禁违反出租合同擅自减免租金,严禁发生私设“小金库”以及以消费或福利等任何形式冲抵租金收入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八条城区交由企业代管的资产的出租所得应按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上缴非税专户,并按企业上缴金额的70%计算并支付企业管理服务费。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资产出租管理信息化建设,将本企业资产出租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提高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