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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公司总承包项目行政管理内部配合管理制度(文件编号:ZNJZ-XPH2023)1、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总承包分公司各内部科室之间以及总承包分公司与安装、装潢公司之间工作的配合和协调,降低内耗,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子、分公司、项目部之间的配合和协调。3、内部配合规定31、业务承接配合规定(1)总承包分公司在承接业务时,若能同时接下安装或装潢业务,除设备费外,按安装、装潢项目总造价的3%支付给总承包项目部,作为项目配合费(包括免费提供临设、生活水电费、垂直运输及修补费),该笔费用直接列入项目部十七项经济承包指标中。如安装、装潢公司将其分包,则项目配合费为5%,其
2、中3%归项目部,2%归分公司。本条规定由总公司财务部核算科负责落实。(2)如总承包公司承接到独立安装项目,按每1000万元9万元比例给予奖励。如能承接到独立装潢项目,按IOoO万元12万元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费用由安装、装潢公司支出。分配系数为:分公司经理、经营科长各1,副经理、经营副科长、信息员0.6,其他参与人员按发挥作用大小由分公司经理确定分配系数。未参与项目承接人员不得参与奖金分配。(3)集团公司员工提供房地产、总承包、安装、装潢项目信息的,按前经营人员奖励标准额的25%给予其奖励。(4)凡是总承包、安装、装潢同在一份合同的,安装与装潢就是总承包公司的分包,一切内部配合与核算视为总包与
3、分包关系并且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安装、装潢项目上发文要用总承包项目部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由项目经理以总承包公司名义签发,统一盖章备案;总承包与安装、装潢的关系是甲方与乙方的关系,因此安装、装潢的要款问题向总承包要,同时各类报表必须及时向总承包上报;对于共同承接的工程项目,安装、装潢公司必须参与管理。(5)关于安装、装潢资金划拨,每月按安装、装潢完成的工作量报总承包分公司经理、预算科长签字确认后传资金管理部按比例划分。(6)房地产公司项目按如下下浮比例总包给总承包公司,由总承包公司进行再分包。如房地产公司借用总承包资质,独立对项目进行管理,则下浮部份的40%交总承包公司。项目性质多层小高层
4、高层下浮比例5-7%8-10%10-12%(7)房地产公司将总承包、给排水、强电等项目给总承包公司,弱电、通风、空调等由房地产公司寻找专业分包队伍,下浮比例按上述标准的150%计算。干挂、外墙、门窗、防盗、电梯、洁具等专项由房地产公司组织分包队伍签约、施Io32、生产过程配合规定(1)装潢、安装项目施工组织、进度计划、安全生产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必须服从总承包公司项目部,安装、装潢项目负责人必须服从总承包公司项目经理的领导、协调和相应考核。总承包项目经理对整个项目的生产协调及管理负责,出现配合或协调不力而影响生产的现象,每次对总承包项目经理罚款500-1000兀O(2)安装、装潢项目需要临设由总
5、承包公司项目部提供。(3)安装、装潢需要用的垂直运输设备,总承包公司必须按照总体进度计划确保提供。(4)造价在300万元以内的安装项目不设独立的安装仓库,由总承包兼带;10万平方米以下安装项目预留、预埋阶段不设独立安装仓库,由总承包兼带;10万平方米以上安装项目从开始阶段就设独立的安装仓库。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设立独立的收料员、仓管员。(5)年产值在1500万以下的安装分公司采购由总承包兼带;产值在1500-5000万元之间的设1名独立的采购人员;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设2名独立采购人员。(6)对安装项目产值在100O万元以上的总承包、安装联合项目,总承包项目部保证安装项目20-25
6、平方米的仓库面积,并提供50-70平方米的地下室等大宗材料堆放场所。(7)对造价在100万以下的装潢项目,在收取相应利润后,由项目代表负责项目的材料采购、人员使用、日常管理和核算;对装潢项目造价在100200万的总承包、装潢联合项目,其仓库由总承包兼带;对装潢项目造价在200-500万元的总承包、装潢、联合项目,由装潢公司派人兼职负责仓库管理;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装潢公司派驻专职仓管员。对于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独立项目,装潢公司派驻独立采购人员和仓管员。(8)对于装潢项目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总承包、装潢联合项目,总承包项目部必须保证提供装潢项目部一张办公桌;对于造价在200万元以上
7、项目,须提供面积15-20平方米独立的办公区域。33、陈欠款处理凡总承包、安装、装潢联合项目,2004年以前的陈欠款,由总承包公司负责收回。如总承包、安装、装潢在产值分割、资金划拨等方面出现分歧,仲裁部门为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要根据总承包、安装、装潢产值报表,按制度规定对资金进行划拨。34、安装、装潢公司与总承包公司资金拆分管理规定(1)凡安装、装潢与总承包在一个合同中的工程,安装、装潢公司应作为总承包的分包,与总承包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分包合同由总承包公司支付工程款。(2)若因特殊原因未签订分包合同的,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工程款的拆分:总承包公司应在收取资金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安装、装潢公司,并由双方财务进行资金拆分,拆分完成后,双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制作转帐通知单通知资金管理部将资金划入安装、装潢公司帐户内。安装、装潢公司应在每月的25日向总承包公司相关部门报送当月的工作量报表,经总承包确认后作为拆分资金的依据,总承包公司在收取资金后,应根据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的付款比例向安装、装潢公司支付工程款,若合同规定按月支付70%,则总承包也应按其完成工作量的70%进行付款。(3)双方如因资金拆分产生分歧,则最后的裁决权归属于集团资金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