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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市环(博罗)罚12号惠州市嘉宏盛实业有限公司行政我局于2019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所涉的环境违法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9年12月19B,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6月4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碎石、制沙的加工生产,投资额约398万元人民币,现有员工40人,占地面积约3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IOoO平方米,于2018年8月初租用场地并开始建设,于2018年10月在建设主体工程同时安装设备,于2019年1月初完成建设和生产设备的安装,于2019年1月中旬投入生产至今。主要生产设备有:碎石生产线1条、洗
2、沙生产线1条。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破碎清洗)成品。主要原辅材料是:石头。在生产过程中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车辆进出产生的扬尘经洒水车和水炮机喷淋降尘处理。但你(单位)未依法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属于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1月7日,我局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惠市环(博罗)违改(2020)2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2019年12月19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与录像、堆场租赁协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惠市环(博罗)违改(2020)2号)等证据为证。上述行为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的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0年2月21日提出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博罗)罚告(2020)3号)及送达回证。应你(单位)的听证要求,我局于2020年2月12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辩称:一、嘉宏盛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4日,成立的初丧就是作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慈深高速专GSSG-6标项目部堆放施工红线内挖掘出来的碎石等
4、废渣的中转场。后为了配合慈深高铁项目的建设进度,充分利用资源、变废为宝,才在中转场将碎石等废渣进一步加工,并将加工后的碎石运回高铁路线的基础设施建设场地,再行利用。嘉宏盛公司实际是作为熟深高铁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在运作,公司所在的堆场是临时用地,公司的运营也是临时的,短暂的,将随着意深高速专GSSG-6标项目部的完成而将终止经营,因此,不能与长期的、盈利性的一般碎石加工公司同等对待。二、客观上,嘉宏盛公司的行为没有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造成严重后果。嘉宏盛公司在成立之初也曾到贵局就环保手续办理进行过咨询,但由于审批手续时间过长,而慈深高铁项目的建设进度又不能因此拖累,因此,公司在没有办理相关环保审
5、批手续时开工建设,但也采取了相关的环保措施,例如:生产过程中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车辆进出产生的扬尘经洒水车和水炮机喷淋降尘处理等。客观上,公司的行为未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造成严重后果。三、贵局环保检查以后,嘉宏盛公司高度重视,立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改,采取了如下措施,并向贵局提交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待贵局审批。1、停止洗砂生产线的生产并作断水、断电措施;2、对碎石生产线进行密闭车间的升级改造,减少加工过程中的粉尘和噪音;3、在厂区四周新增水炮筒,进行24小时洒水作业,减低厂区扬尘情况,厂区进出口以及场外道路安装洒水器,降低厂区周边扬尘,并在厂界边上安装隔音板
6、,减少噪音的产生;4、对进出厂区的泥土道路进行硬化,改造成水泥路,以降低扬尘;5、对于露天的原料,盖上防尘网,减少扬尘;6、联系专业资质公司,对碎石生产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并形成报告向有关环保部分申请,完善环保审批手续。四、我公司提供博国土资(临)字(2018)2号,证明了我公司所用的场地是合法,是临时用地;提供堆场租赁协议,证明了我公司的经营地是短暂的,同时也承担着比较高的费用,经济是比较困难的;提供碎石加工合作协议书,证明了我公司是为GSSG-6标项目的配套项目,原料来源于该项目,产品也提供给该项目,同时也证明我公司是短暂性的,提供建设项目材料收件通知书,证明了我公司是积极整改的,并严格
7、按照环保的审批手续进行落实。请求贵局给予支持,因为GSSG-6标项目已复工,而作为其配套的的公司却不能开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一直停产至今,公司有40多员工在等待发放工资,场地租金每月75000元,整改又花费巨大,而慈深高铁项目建设已全面复工,我公司迟迟不能生产经营,承担的压力剧大,在此情况下,如还要承担如此大额处罚,我公司将难以承受,因此,恳请贵局能考虑公司的客观情况以及公司积极整改的态度,免予处罚。经审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你(单位)拟作出共计处罚款贰拾柒万玖仟陆佰元人民币(279,600)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单位)申辩的理由不符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原则,我局决定不予采纳。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参照表第1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柒万玖仟陆佰元罚款(79,600).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参照表第6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200,000)。两项共计处罚款贰拾柒万玖仟陆佰元人民币(279,600)o(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