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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一年二月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偌误!未定义书签。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基金财产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偌误!未定义书签。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九、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基金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错误!未定义书签。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3、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临时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临时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本基金临时基金托管人(以下称金托管人”),后续有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选聘新任基金托管人,如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个月内未选聘出新任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将配合基金清算工作。临时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办公地址: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邮政编码:100738法定代表人:王珠林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5、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1号楼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6、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7、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1 .现金;2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3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4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
8、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4)信用等级在
9、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2 .组合限制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本基金投资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1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1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X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X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11、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6)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8)本基金投资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入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13、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9)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
14、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的140%;(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第(8(141(17)项外,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