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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鹿市监山企听字20233号)温州市同信鞋材有限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温州市同信鞋材有限公司长期停业未经营一案,本局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当事人温州市同信鞋材有限公司属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为公司制企业,通过对当事人所登记的住所实地调查和通过当事人登记时预留的电话进行联系核实,证实温州市同信鞋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此外,经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反馈,上述当事人纳税状态为非正常户。2
2、023年9月4日,我局在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要求当事人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变更等手续,公告期满上述当事人均未补报年度报告,也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住所或者注销登记,本局也未收到当事人停业未经营的正当理由。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本局企业机读登记信息,证明当事人系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21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期间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事实;2、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平台未年报名单查询情况,证明当事人未报送2021、2022年度报告的事实;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查无下落。通过登记时预留的
3、电话,企业无法取得联系;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出具的协助核查函复函,证明当事人纳税状态为非正常户的事实;5、2023年9月4日,我局在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的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证明本局在立案前已进行催告提示的事实。当事人温州市同信鞋材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在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并且部分企业的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这种状态显现出当事人可能已经自行停业或者住所和人员发生变更;或者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结合当事人纳税状态为非正常户的事实,说明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
4、的可能性排除,进而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已经处于自行停业的状态。上述1家公司制企业,其行为已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规定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拟吊销当事人温州市同信鞋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陈雷、林铿;联系电话:)(温州市同信鞋材有限公司名单附后)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7日拟吊销温州市同信鞋材有限公司名单统一代码/注册号企业名称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MA295DCK1N温州市同信鞋材有限公司2017-04-28胡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