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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神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早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青神县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县财政局(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县内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县公安局、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助做好
2、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对青神县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通信地址:青神县外北街45号;举报电话:028-38860115,110;举报邮箱:647228770。县财政局收到举报信息后应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者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常住地址等;(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客观真实,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防范
3、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事实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是指第一个向县财政局、县公安局、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或追查涉案资产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二)同一举报人在眉山市和青神县举报同一案件的,若案件涉及青神县,原则上由青神县负责奖励;(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
4、实的,按一项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重复给予奖励。(五)为体现公平原则,将网格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金融机构员工等群体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八条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行为的性质、涉案金额和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举报线索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IOoO元奖励;(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四)被举
5、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奖励。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四)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一)项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上述(三)(四)项的规定执行,已发放的(二)项奖励相应扣减;对于举报线索同时符合上述(三)(四)项情形的,在案件立案侦查后先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待案件的刑事判决生效后视情再次给予举报人100OO元的奖励。第九条县财政局建立10万元非法集资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人。第四章奖励
6、程序第十条接到举报后,县财政局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并作出奖励决定,按标准予以发放奖金。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时,若发现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及时将举报线索逐级上报。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根据上报线索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作出奖励决定,按标准予以发放奖金。第十二条举报奖励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组织实施。其中,采取集中处理方式的,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核查并作出奖励决定。第十三条县财政局根据奖励决定,通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视为自愿放弃。
7、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领取时间。第十四条举报奖励原则上由举报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现场领取。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和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代为领取。第五章监督及保密管理第十五条县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相关内容。第十六条县财政局要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第十八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