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153)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行为惩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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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行为惩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健全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员工从业行为和企业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集团公司总部、集团公司派出机构及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称所属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第三条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廉洁从业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给集团公司

2、及所在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给予惩处。第四条职工违规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对违规违纪职工的惩处,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职工的惩处,应当结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配套规章制度等定性量纪,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所造成损失和影响程度相适应。对违规违纪职工的惩处,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第二章惩处种类及适用第六条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种类主要有:(一)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批评、诫勉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常态

3、二(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三)党纪处分(限中国共产党党员)。(四)职工纪律处分。第七条根据违规违纪情节,上述惩处可单独使用或一并使用。第八条对违规违纪职工,需要给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常态”或组织调整的,按照北投集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操作手册(试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职工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违规违纪,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对违规违纪职工,需要给予职工纪律处分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职工纪律处分种类及适用第十一条职工纪律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4、撤职、开除。第十二条职工纪律处分期限指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分期满之日止,分别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第十三条受到纪律处分的职工,取消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当年已获得的先进荣誉,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薪酬)档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在作出撤职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担任的一切行政职务还是某个行政职务。如决定撤销其某个行政职务的,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行政职务。第十五条对受纪律处分的职工执行职位禁入的规定:(一

5、)职工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担任与原任岗位职务同级或者高于原任岗位职务的工作。(二)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解除其劳动合同手续,五年内不得在集团公司范围内重新录用。第十六条在按照本办法作出职工纪律处分之前已被免除职务,但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要追处撤职处分;已调任高于原任职务或与原任职务相当的其他职务的,撤销现任职务。对应当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的,但又无级可降、无职可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按降级或撤职处分计算处分期。第十七条职工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

6、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纪律处分;其中一种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在两人及以上的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强迫、唆使、引诱他人违纪违规的;(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六)包庇共同违规违纪人员,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恐吓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七)阻挠、干扰组织调查的;(八)在受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九)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的情节。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

7、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行为;(二)主动检举共同违规违纪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三)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主动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需要从轻、减轻处分的。第二十条加重、减轻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对违规违纪行为应处分幅度以外,给予加重或者减轻一档处分。第二十一条受职工纪律处分期间,没有悔过表现且又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按其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第二十二条职工因违反本规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依据损失情况要求赔付经济赔偿金。职工拒

8、绝赔偿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追缴。经济赔偿金可从职工工资、绩效薪金等中扣除,但扣除经济赔偿金后的实际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每月扣除的工资不得超过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的20%o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职工应在离职时付清赔偿金。职工拒绝付清赔偿金,其工资、绩效薪金或经济补偿金亦不足以抵扣赔偿金的,企业应通过法律途径追缴。第四章违规违纪责任界定第二十三条对职工违规违纪行为,除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外,确需追究领导责任的,可分别追究负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违规违纪问题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

9、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职工。(二)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三)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集体作出违规违纪决定或采取违规违纪行为的,对共同参与人员,按共同违规违纪处理,并按各自在共同违规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处理。对作出违规违纪决定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经核实,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对于履职过程中存在失误或过错,但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按照集团公司容错纠错机制相关规定处

10、理。第五章对违法犯罪职工的惩处第二十七条职工因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缓刑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被宣告管制、拘役或被法院宣判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分的,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二十九条职工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处以警告、罚款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依照本规定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第三十条职工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执法机关的生效处罚裁定、决定以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惩处。第三十一条职工中违法犯罪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职工涉嫌违法,已经被司法机

11、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企业暂停其履行职务。第三十三条职工因涉嫌违规违纪违法在被纪检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得安排休假,不得办理出国(境)和退休手续。第三十四条职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该职工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与企业所签劳动合同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自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集团公司不再发放该职工的工资,不予缴纳该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中止期间不计算该职工的工作年限。第六章违规违纪行为的经济惩罚第三十五条违规违纪职工受到惩处的,应当扣减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当年度的绩效薪酬。(一)受诫勉的,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

12、响的,绩效薪酬减5%发放;未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可酌情不予扣减绩效薪酬。(二)受警告处分的,绩效薪酬减10%发放。(三)受党内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的,绩效薪酬减15%发放。(四)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记大过处分的,绩效薪酬减20%发放。(五)受撤销党内职务或降级处分的,绩效薪酬减30%发放,降低一个职级和相应的工资档次安排工作,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六)受留党察看处分或撤职处分的,绩效薪酬减50%发放,降低两个及以上的职级和相应的工资档次安排工作,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七)受开除党籍或开除处分的,扣罚全部绩效薪酬。第七章职工纪律处分权限和程序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成立

13、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组员由集团公司其他纪委委员以及党委工作部、党委组织部、法务部、审计部、工会办等部门负责人兼任,负责对职工违规违纪行为惩处的组织领导。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合署办公,承担以下职责:(一)受理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审计部门、群众举报等涉及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二)组织调查核实员工违规违纪问题;(三)组织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问题线索初步核实报告;(四)对不需给予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核实情况移交相关单位进行组织处理;(五)对需要给予处分的员工组织开展立案审查

14、;(六)组织案件审理,讨论审查组认定的事实、责任及纪律处分意见,提出审理意见;(七)负责将审查和审理情况按照处分权限提请监察工作领导小组、集团公司经营班子、集团公司党委讨论决定;(八)组织拟定管理权限内违规违纪员工的处分决定并监督落实。第三十七条各下属企业(含纪工委)纪检监察部门在对管理权限内违规违纪员工惩处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受理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审计部门、群众举报等涉及本级员工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二)向管理权限范围相应的单位主要领导及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组织对问题线索开展初步核实;(三)根据核实情况对不需给予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对需

15、要给予处分的员工上报集团公司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按要求开展立案审查或审理工作,并向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情况;(五)按照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处分意见,负责拟定管理权限范围内违规违纪员工的处分决定并监督落实。第三十八条给予职工纪律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职工所在企业的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二)降级及以上处分,由职工所在企业的经营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属于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干部,应在送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或经营班子会议决定前报企业党组织会议审定。给予职工开除处分,应事先征求所在企业工会的意见。第三十九条对涉嫌违规违纪职工的调查处理,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办理,主要程序如下:(一)制定初步核实工作方案,成立至少两人以上的初核组,经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二)初核组对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初步核实后,向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初核报告;需要进一步查证并给予纪律处分的,经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立案审查。审查对象属于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干部,应当报本级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三)对立案审查职工的违规违纪事实作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查证有关材料,找审查对象和证人谈话,形成违规违纪事实材料和审查报告,审查报告报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四)经监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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