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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并结合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属于公司制度体系中的第二层级,适用于公司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封存、转移、提取和使用等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避免违反国家和地方公积金管理制度的风险。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公司全部在职职工。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由公司统一制定缴存实施办法,部门分工管理,二级单位自行缴存,并到所在地管委会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缴存业务。
2、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和单位共同缴存,归职工个人所有。单位部分按规定在各单位成本中列支,个人部分由职工本人承担。第二章职责及缴存业务流程第六条公司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公司公积金缴存事项进行决策;(二)确定和审批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及比例。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职责(一)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各二级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三)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住房公积金各项政策的宣贯落实;(四)督促各单位按本办法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五)编制、执行全公司公积金缴存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六)指导各
3、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封存、转移、提取等业务,并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七)编制公司总部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执行情况报表;(八)办理公司总部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提取等手续;(九)建立公司住房公积金缴存报表制度,按月完成统计汇总;(十)承办公司交办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第八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职责负责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的划转业务。第九条二级单位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维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二)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
4、缴存明细台账,编制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按月报公司主管部门;(三)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提取等业务,并对职工信息及缴存基数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应明确专职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四)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五)承办需要本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第十条公积金缴存业务流程(一)确定职工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缴存人数;(二)按照缴存比例计算和填报公积金缴存清册;(三)编制本月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四)根据公司下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批复,完
5、成汇缴登记手续;(五)将资金汇缴到指定的受托银行账户。各单位应告知职工在互联网上核查个人账户信息及余额的方式。第三章登记第十一条新设立的二级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注册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公积金缴存账户,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单位调动并开设新账户的,原单位应在地方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账户合并或销户手续。第十二条外地分公司、子公司已在当地注册落户的,经公司批准,可在分公司属地公积金管
6、理中心开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四条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址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缴存第十五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六条单位应当于发放职工工资当月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
7、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七条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应符合下列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单位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情况调整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限额按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管委会定期公布的标准执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校招)从参加工作的
8、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社招的职工,从进入公司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公司各单位内部调动的人员,调入单位从发放工资之日起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年仍按照调出单位申报标准缴存,次年由调入单位统一申报审批新缴存标准。缴存基数一年只能调整一次,各单位应根据公司安排,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取得公司批复后,及时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离岗休养职工的缴存基数按本人离岗当月的缴存标准执行,不再予以变动。(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且不低于5%。同一单位
9、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根据生产经营效益在5%T2%中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九条各单位执行现公积金缴存比例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降低比例或者缓缴。各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缴存比例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审议通过,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向当地公积金中心申报。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可再向公司申报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缓缴期间,应正常办理汇缴外的其他业务。第二十条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补缴单位欠缴部分,职工应同时补扣个人欠缴部分。第二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存在多缴、错缴的,经职工本人确认后,由缴存单位申请
10、,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将多缴、错缴资金退回缴存单位。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三)因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第二十三条公司派驻法人实体单位的职工,在法人实体单位工作期间,其住房公积金由两级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第五章账户封存、注销及转移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原单位应在停发工资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或注销手续:(一)公司内部调动的职工,需在新单位开设个人账户缴存公积金的;(二)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三)职工退休;(四)职工死亡。
11、第二十五条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无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原单位应自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手续。第二十六条同一城市调动的职工,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后30日内,为职工个人账户办理转移手续。第二十七条异地转移。职工在调入地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将在原工作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现工作单位当地公积金中心。转入单位经办人员需向当地公积金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办理异地转入,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收并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将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现工作单位当地公积金中心。异地转
12、出业务审核条件如下:1 .在转出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 .个人账户缴存状态为封存;3 .联系函中职工身份信息、原单位名称、原个人客户号准确无误;4 .职工未纳入骗提套取不良行为登记。职工已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的,办理异地转出后委托提取签约关系将终止。第六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四)租赁自住住房的;(五)职工退休并已取得退休证的;(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七)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
13、重大疾病的;(八)出境定居的;(九)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十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各地区公积金提取政策不定期变动,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应及时掌握政策,并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提供政策宣传和解答。第二十九条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需提供当地公积金中心要求的证明材料,本人或委托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第三十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
14、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和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者遗赠证明方可办理;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当地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一条二级单位出现以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将严肃追责,并责令限期整改:(一)未经公司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三)单位未按本办法对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核定和缴存的;(四)无故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2022年二届十次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第12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2022年第16次党委会研究讨论,2022年第12次董事会批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十九冶集企管(2017)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