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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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医药师承教育与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贯穿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全过程。主要包括与院校教育相结合、与毕业后教育相结合、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以及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第三条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继

2、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主要用于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的管理。第五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的管理和实施,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开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工作。设立并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持续实施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项目。地市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和实施。设立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指导监督相关机构开展师承教育。第二章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管理第六条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是师承教育的主体。指导老师通过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继承人通过跟师

3、学习,继承掌握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提升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第七条指导老师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具备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对独特的技术技能,在岗从事中医临床、中药实践工作,身体健康,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二)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第八条继承人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有志于学习、传承、发展中医药,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

4、具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指导老师认可的资历、学识、专长、能力和人品等。(三)能够保证跟师时间,完成指导老师指定的跟师学习任务。第九条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双向自愿选择,确立师承关系,签订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明确师承学习时间、内容、双方职责及预期成效,经管理单位(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同意并备案,师承时间自备案之口算起。第十条指导老师、继承人师承期间经协商可解除师承关系。解除师承关系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双方或师承指导老师签字,经管理单位同意后终止备案。第十一条师承关系备案满三年,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师承学习任务或继承人未参加出师考核,备案自动终止。师承

5、期间因违反职业道德、发生重大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等造成不良影响者,备案予以终止。第十二条指导老师同时备案带教的继承人数量不得超过4人,鼓励带教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第三章师承学习管理第十三条指导老师负责继承人的跟师学习质量和传承效果,根据继承人专业能力、资质水平确定师承学习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平均每月带教时间不少于8个半天。第十四条指导老师负责对继承人传授大医精诚理念、中医药理论、学术观点、实践经验与专业技能,指导继承人加强中医药经典理论学习。第十五条指导老师根据学术特点、专长特色确定继承人跟师实践、理论学习的方式与内容,指定专业学习书籍,定期批阅继承人的学习记录等跟师学习资料。第十六条继

6、承人应认真全面传承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按照指导老师要求完成跟师学习任务,定期跟师实践,撰写跟师笔记、读书心得、典型医案等师承学习记录,学习掌握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第十七条继承人师承期满,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并签署出师意见后,可以向管理单位申请出师考核,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出师考核。出师考核结果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并可发放相应的出师证书。第十八条出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跟师学习任务完成情况、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掌握情况以及中医药经典理论水平提升情况。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九条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统筹利用政府、机构、社会、个人等各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多渠道筹措师承教育经费的机制。第二十条各级中医

7、药主管部门应将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师承教育及投入情况,纳入大型医院巡查、绩效考核的必查内容,作为中医医院评审的重要指标。第二十一条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优先支持表现优异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申报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各级名中医评选表彰。将师带徒情况纳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标准,鼓励相关机构对完成带教任务的指导老师、通过出师考核的继承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第二十二条中医药机构应大力开展师承教育,明确职能部门或专人管理,负责中医药师承教育的组织实施与全面管理,制定备案管理、出师考核、出师证书发放等相关制度。将指导老师带徒工作量纳入绩效工资考核指标并适当倾斜,支持中青年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外出

8、脱产跟师学习,合理保障其跟师时间及跟师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不得以追求名利为目的。第二十三条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中医药机构等应加强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中医药师承教育发展。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中医药师承教育实行分类管理。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管理,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军队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活动,按照本办法结合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要求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日前,国家

9、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背景情况师承教育是独具特色的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至今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师承教育发展,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对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中央意见提出要制定中医师承教育管理办法。2018年我局印发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人教发(2018)5号),将师承教育分为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以及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4类,其中与院校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在我

10、局联合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出台的系列深化中医药教育改革文件中有明确要求,与毕业后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在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中进行了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在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己作出较具体的规定。而面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尚无相应的管理规范,因此,研究制定了本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主要用于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的管理。三、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指导老师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具备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较为

11、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对独特的技术技能,在岗从事中医临床、中药实践工作,身体健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继承人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有志于学习、传承、发展中医药,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具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指导老师认可的资历、学识、专长、能力和人品等;能够保证跟师时间,完成指导老师指定的跟师学习任务。四、师带徒程序与管理(一)签订协议。符

12、合条件的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双向自愿选择,确立师承关系,签订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明确师承学习时间、内容、双方职责及预期成效。(二)备案管理。将师承教育协议报管理单位(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同意并备案,师承时间自备案之日算起。(三)跟师学习。指导老师根据学术特点、专长特色及继承人实际情况确定继承人跟师时间、跟师学习的方式与内容,定期批阅继承人的跟师学习资料。继承人要按照指导老师要求,定期跟师实践,撰写师承学习记录,学习掌握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跟师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平均每月不少于8个半天。(四)考核管理。继承人师承期满,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并签署出师意见后,

13、向管理单位申请出师考核,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出师考核。通过出师考核者应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并可发放相应的出师证书。五、管理措施管理办法提出了以下3方面的管理措施:一是规范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开展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细化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开展师承教育的依据、程序,对师承关系确立、跟师学习内容、职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环境。二是明确质量保障措施,管理办法强化了师承指导老师、继承人责任,明确指导老师负责继承人跟师学习质量和传承效果,继承人应积极传承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同时对相关管理单位、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明确管理要求,确保专技人员师承教育成效。三是强化激励机制。明确参加师承教育情况与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绩效工资进行挂钩,充分调动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师承教育的积极性,有效扩大师带徒范围和数量。同时,要求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医药机构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情况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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