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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及时科学规范做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和监测阳性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案。一、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响应(一)疫情认定与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并上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一一疑似疫情一一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疫情。1 .疫情认定(1)可疑疫情县级以上动物疫
2、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指派2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2)疑似疫情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或经省农业农村厅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判定为疑似病例。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3)确诊疫情疑似病例样品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判定为确诊病例。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病原鉴别检测
3、。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确诊疫情;疫区、受威胁区涉及邻省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2 .疫情报告认定为确诊疫情后,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于2小时内将相关情况以快报形式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将情况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并按快报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和最终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报告,对疫情处置的重要情况和总结及时进
4、行报告。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由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生猪输出地。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所在地海关、交通、公安、林业等部门通报的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处置工作。疫情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对外公布,或者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疫情信息。其
5、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二)疫情响应1.疫情响应分级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n级)和一般(IV级)。(1)特别重大(I级)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a.国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b.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c.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疫情。(2)重大(II级)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a.国内有包括我省在内的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b.省内有2个以上
6、设区市发生疫情;c.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d.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疫情。(3)较大(In级)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a.国内有包括我省在内的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者与我省3省相邻的省份均发生疫情;b.省内1个设区市内有2个以上疫点;c.设区市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疫情。(4) 一般(IV级)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a.省内1个县(市、区)发生疫情;b.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疫情。2 .疫情预警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对非洲猪瘟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疫情预警后,
7、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3 .分级响应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1) I级、11级响应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2) In级响应发生疫情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根据需要及时组
8、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并向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3) IV级响应发生疫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和风险分析,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疫情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并向有关县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4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
9、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三)处置措施1 .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的处置措施对发生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划定同疫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控,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等相关区域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屠宰、交易场点发生疑似疫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2 .确诊疫情的处置措施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1)划定
10、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点: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将发病猪舍划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对其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和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在屠宰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场所(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冷库)为疫点。疫区:具备良好生物
11、安全防护水平的场所发生疫情时,可将该场所划为疫区;其他场所发生疫情时,可视情将病猪所在自然村或疫点外延3公里范围内划为疫区。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以不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没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2)封锁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疫
12、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以及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非洲猪瘟消毒规范(附件2)等相关要求,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并强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
13、物控制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场所的,还应暂停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清洗消毒。(4)疫区应采取的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场所内的生猪及其产品予以封存;禁止生猪调入、生猪及其产品调出疫区,经检测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监督指导养殖场户隔离观察存栏生猪,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采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疫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必要时,检测
14、结果为阴性、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屠宰厂(场)经疫情发生所在县(市、区)的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经检测、检验、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在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内销售。封锁期内,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排查,必要时采样检测,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禁止调出未按规定检测、检疫的生猪;经检测、检疫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
15、近屠宰;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检测合格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省内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省内调运。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彻底清洗消毒,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样检测,检测合格且由疫情所在县(市、区)的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继续生产。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6)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运输的所有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3 .紧急流行病学调查(1)发病情况调查掌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所有易感动物养殖情况、地理环境及野猪分布情况;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在疫区和受威胁区内进行病例搜索,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统计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疫病发生情况。(2)追踪和追溯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