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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说明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列入了省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并借鉴浙江、江苏、山东等省份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200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于2022年进行修订,为保障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深入有效实施农产品质量安
2、全法,有必要出台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作进一步细化补充。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直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热点问题,不少代表、委员都提出了加快地方立法,重典治乱的有关建议。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明确提出我省地方性法规建设滞后,要求将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加快地方立法步伐,尽快出台与上位法配套的地方条例。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治建设,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增加绿色、优质、安全农产品供给,推动我省农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符合我省实际的条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细化和补充十分必要。二、主要起草过程2018年,根据省人大执法检查建议
3、,我厅启动了条例立法前期工作。会同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成立课题组,先后前往辽宁、浙江等省,以及省内多地开展了立法专题调研,通过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发放意见征集表等方式,研究条例草案初稿具体条款内容,分析可行性。立法课题组还参阅了大量资料,学习借鉴了辽宁、浙江、江苏、山东、甘肃等十余个省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9年,课题组提交了第一份条例(草案)初稿。随后,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反复修改,2021年初我厅形成了第一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征求意见。2021年下半年,由于农业农村部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为了与上位法做好衔接,我厅暂缓了条例(草案)初稿论证完
4、善工作。202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我厅抓紧组织研究新修订的上位法,并结合当前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实践,对第一份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完善。经过厅内多次研究、修订,我厅起草形成了第二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23年7月,我厅正式向社会公众,以及5个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共分七个章节,五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十一条),明确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术语定义、适用范围,以及生产主体、乡镇以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责;明确政府鼓励引导
5、、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的对象及内容。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对农产品产地监测、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和赔偿、产地保护、基地建设、废弃物回收、产地污染报告、产地污染修复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三章农产品生产(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对农业地方标准、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制定与推广、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冷链物流等作出规定;明确生产主体质量内控管理、生产记录等要求,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追溯以及特色小宗作物用药作出规定。第四章农产品销售(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对产地准出提出有关要求;对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进行规定,明确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监管者在实施并行制度各环节的义务;对农产品召回制度进行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明确本条例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