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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检测专业委员会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分级确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鼓励检测机构完善检测能力和提高检测水平,进一步规范检测市场,为社会选择检测机构提供可参考依据,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山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要求,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含进鲁备案)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分级确认管理工作。第三条在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领导下,山东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检测专业委员会负责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分级确认的组织管理和结果通报工作,检测专业委员会秘书
2、处负责日常的申请受理和组织评审认定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工作。第四条检测机构根据资质类型和检测能力分为综合甲、乙、丙三级以及专项(主体结构、钢结构、地基基础和玻璃幕墙)甲、乙、丙三级(标准见附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分别实施信任管理、正常管理和重点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能力分级确认采取自愿原则,申请检测能力分级确认的检测机构应首先是检测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第六条确认为甲级的检测机构方具备被推荐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A级实验室的基本条件;确认为乙级以上的检测机构方具备被推荐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B级实验室的基本条件;确认为丙级以上的检测机构方具备被推荐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C
3、级实验室的基本条件。第七条被确认为检测能力甲级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附件规定的标准;2、检测仪器设备净资产400万元以上;3、按时参加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试验,近两次结果均为满意;4、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内审和管理评审程序规范,保证检测工作公正性程序和措施明确,无违法违规行为,无确认成立的投诉事件;5、在最近一次计量认证评审和监督评审中结论为基本符合或符合;6、在全省建工检测机构的年检、监督检查以及评比等活动中均取得最优等级结果;7、按时参加检测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第八条被确认为检测能力乙级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附件规定的标准;2、按
4、时参加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试验,结果没有离群值;3、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内审和管理评审程序规范,保证检测工作公正性程序和措施明确,无违法违规行为,无确认成立的投诉事件。4、在最近一次计量认证评审和监督评审中结论为基本符合或符合;5、在全省建工检测机构的年检、监督检查以及评比等活动中未出现不合格结果;6、按时参加检测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第九条被确认为检测能力丙级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附件规定的标准;2、按时参加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试验;3、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内审和管理评审程序规范,保证检测工作公正性程序和措施明确,无违法违
5、规行为,无确认成立的投诉事件。4、在最近一次计量认证评审和监督评审中未出现不符合结论;5、在全省建工检测机构的年检、监督检查以及评比等活动中未出现不合格结果;6、按时参加检测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第十条申请检测能力分级确认需提供的材料: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确认申请书;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和项目表复印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管理手册、培训证书复印件;实验室购买检测仪器设备的付款证明材料;(六)自主产权办公及检测试验用房的建筑面积证明材料;(七)最近一次内审和管理评审资料复印件。第十一条申请甲级的检测机构可直接向检测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6、提交申请材料,其他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需经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确认后报检测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第十二条检测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检测技术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认,对申请甲级的检测机构需进行现场复核,对申请乙级的检测机构视其申报资料和当地初审情况决定是否现场复核。第十三条经核实检测机构如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检测能力确认,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建议省建管局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撤消其资质证书。第十四条检测能力甲级检测机构可优先从事和参与以下工作:从事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申报工程质量奖的工程和项目的检测工作;在资质有效期内可减免监督检查;承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抽查任务;参与组织能力验证工作;参与科技攻关项目和标准规范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六)建议在检测项目招投标中予以加分。第十五条检测能力乙级检测机构可优先从事和参与以下工作:从事市重点工程以及申报工程质量奖的工程和项目的检测工作;承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抽查任务;参与科技攻关项目和标准规范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建议在检测招投标中适当予以加分。第十六条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确认实行动态管理,检测专业委员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确认结果。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协会检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