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工作奖惩考核办法 -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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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九冶路桥工程分公司安全环保工作奖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及规定,以及中国中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国十九冶安全环保工作奖惩考核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加强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加大安全环保工作奖惩考核和事故(件)责任追究力度,预防、减少生产安全、环保和职业病责任事故(件)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测量大队及项目部安全生

2、产、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护管理工作的奖惩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的内部处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结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护管理工作的履职情况,追究发生事故(件)的项目部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公司党委另行处理)和经济处罚。责任追究对象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包括事故直接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的班组长、项目经理、支部书记、分管安全环保经理、施工经理、技术经理等,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的其他相关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是为了防控以下风险:(一)安全环保工作奖惩激励机制不健全,公

3、司安全环保管理水平的不能有效提升;(二)事故责任追究缺乏依据,事故处理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三)事故责任追究处理不到位,可能导致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四)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缺乏有效监管,可能导致企业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第二章事故分类及责任划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类及等级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详见中冶集团暨中国中冶安全环保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五条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为了准确地

4、实行处罚,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三违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的、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由于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员工未经考核合格上岗操作、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第六条各项目应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十九冶事故(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发生死亡事故应在1小时内按快报制度逐级上报至公司。死亡事故结案后,项目应在收到各级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1天内上报至公司安全环保部;第七条事故责任性质认定以各级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结论为依据,确定主要责任事故和次要责任(管理责任)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中未明确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管理责任)事故的,可按下列情况区分:1、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分包工程,由分包方原因造成事故发生的,分包方负主要责任,总承包方负次要责任(管理责任);2、总承包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总包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事故发生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3、总承包方违法分包或

6、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发生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4、事故由多方共同承担同等责任的,按非主要责任对其处理。第八条项目相关领导的责任认定以各级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结论为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未涵盖领导责任时,应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并结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项目相关领导的责任;1、未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或者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造成事故的;2、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造成事故的;3、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造成事故的;4、

7、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到位,造成事故的;5、未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督促、检查,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造成事故的;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造成事故的;7、未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8、其他未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要求履行相应职责,造成事故的。第九条事故的领导责任区分:1、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级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2、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及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3、一般领导责任,是指在其安

8、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内,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的划分,本着“责权一致”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安全管理履职情况及其对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后果进行判定。第十条环境污染事故(件)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在非生产作业环节发生的责任事故,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第三章事故责任追究第十一条事故的责任性质按本办法第七条进行认定,区分主要责任事故和次要责任(管理责任)事故;事故的领导责任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进行划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六种。第十二条一般事故的处理,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公司对项目部相关领导进行约谈并对事故

9、情况进行通报和经济处罚。同一自然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死亡事故的,视同一起较大事故,对相应领导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十三条较大及以上事故领导责任追究的行政处分按下表执行。较大及以上事故领导责任追究行政处分表X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次要责任(管理责任)事故主要责任事故次要责任(管理责任)事故主要责任事故一般领导责任警告警告、记过记过、记大过记大过、降职(级)重要领导责任警告、记过记过、记大过记大过、降职(级)降职(级)、撤职主要领导责任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降职(级)、撤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同一自然年内发生两起次要责任(管理责任)事故视同一起主要责任事故;同一自然年内发生两起较大主

10、要责任事故视同一起重大主要责任事故,对相应领导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第十四条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领导责任经济处罚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各级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为基准,对事故的一般领导责任人处以基准10%-20%的处罚,对事故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处以基准20%-40%的处罚,对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处以基准60%-80%的处罚。第十五条一般安全环保事故(件)相应领导责任人的经济处罚:(一)项目部在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中冶集团组织的安全环保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或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和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平台的扣分事件(工程所在地或公司所在地

11、被行政处罚)的,对相关项目部主要领导责任人处5000元/次(分)的罚款。不良行为记录影响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审工作的,对项目部主要领导责任人处3万元罚款。(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对相应领导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标准为死亡1人,对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处2万元的罚款;死亡2人,对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处5万元的罚款。(三)以主要领导责任人的罚款为基数,对事故的一般领导责任人处20%-40%的罚款,对事故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处40%-60%的罚款。(四)发生负非主要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负主要责任减半考核。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应加重一档(经济处罚上浮20

12、%):(一)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二)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三)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四)事故事后处理不当,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第十七条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本着“四不放过”原则,按人事管理权限,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和有关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按以下条款进行经济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环保部)备案。已经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进行处罚的人员不再按本条要求进行重复处罚。(一)项目部、测量大队凡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或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事故,应根据

13、事故经济损失情况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或负有直接管理权的分包单位(劳务人员由直接管理权的分包单位负责)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总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o(二)发生一起轻伤事故、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或50万元以下的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劳务人员由直接管理权的分包单位负责)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处罚总额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10%o(三)事故发生后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了10-30万元的经济损失,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劳务人员由直接管理权的分包单位负责)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处罚总额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第四章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奖惩第十八条项目部应采取奖励措施鼓励作

14、业人员发现各类隐患,公司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按以下条款执行。(一)公司安全环保部将根据日常对项目安全检查情况,对项目部屡教不改的隐患问题,超过3次,视违规情节严重情况给予3000-5000元/次的处罚。(二)因项目在政府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中冶集团组织的安全环保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或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示平台的扣分事件(工程所在地或公司所在地被行政处罚的),对相关项目部主要领导责任人处5000元/次的罚款。(三)项目施工现场未按照中国中冶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和中国中冶高速公路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进行管理的项目,视情况给予IoOO-5000元/次的处罚。(四)对不

15、认真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通知,开展安全主题活动不力,落实公司安全管理指令不到位的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视情况给予200-2000元/次的处罚。(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由项目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五)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体系的或执行不到位的项目,视情况给予IOoO-3000元/次的处罚。(六)违反国家、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健环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视情况给予IoOO-3000元/次的处罚。(七)对以上情况,除了经济处罚外,在公司季度绩效考核中扣除1分/次(安全环保部分值占5分)。(八)要求建设施工现场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全覆盖的目标,项目未按要求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特殊情况除外),在公司季度考核中给予扣分3分/季度。(九)对不认真上报安全资料、安全总结的项目,在公司季度绩效考核中给予扣分0.2/项。(十)对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处罚事项,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通报和处罚。第十九条奖励(一)获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项目给予奖励:1、国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地”,公司奖励150000元;2、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公司奖励100OOO元;3、市级(及中冶集团)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公司奖励50000元;(二)获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的项目部给予奖励:1、国家级绿色示范工程,公司奖励100OOO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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