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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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锻造硬核力量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强港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甬政办发(2023)38号)、宁波市建设世界一流强港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锻造硬核力量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强港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甬强港办发(2023)1号)、宁波市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行动纲要(20212025年)(甬党发(2022)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21)1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

2、港航服务业补短板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市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产业优势引领,加强优质要素集聚,推动宁波航运服务业倍增发展,提升宁波在国际航运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设立宁波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我市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产业招商、企业扶持、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口岸办、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市口岸办负责扶持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管、绩效评估;市财政局负责资

3、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及监督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示范引导”的原则要求。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支持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产业招商。积极发挥企业机构招商、行业协会招商、楼宇招商、以商引商的资源优势作用,聚焦重点航运要素企业及功能性机构招引,以加快发展高端航运服务业态、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二)支持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企业提能。鼓励集聚区内现有企业机构提升规格及服务能级,增强行业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三)支持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平台培育。鼓励集聚区内企业机构举办航运产业相关论坛沙龙、产业研究等活动。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4、(一)宁波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西至甬新河、东至承源路地理轴线、北至民安东路、南至中山东路的区域范围)及拓展区内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诚信记录良好,积极配合市口岸办开展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各类统计资料的航运要素企业及功能性机构;(二)积极开展各类招引工作、促成符合本办法所列资质条件的企业(机构)落户集聚区(含拓展区)的各类招商中介;(三)推动符合本办法所列资质条件的企业(机构)入驻的集聚区(含拓展区)内楼宇主要运营单位。第三章使用内容第七条落户奖励(一)对政策期内从市外新引进或在本市新设立、落户集聚区(含拓展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实际开展国际航线运营

5、的班轮公司、干散货运输公司、油气运输公司等船舶运输企业区域业务总部、分公司,经认定,入围AIPhaliner、中国航运发展报告、劳氏日报三项行业榜单的头部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域业务总部)、80万元(分公司)奖励,未入围上述榜单的,但排名居国际细分市场50强(含50强)的,按签约投资额2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万元(区域业务总部)、40万元(分公司)奖励。(二)对政策期内从市外新引进或在本市新设立、落户集聚区(含拓展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登记、国际船舶检验、海员外派、航运教育与培训、航运科技及数智创新、航运经纪(交易)、航运金融

6、、航运保险、航运信息与咨询、海事仲裁与法律等航运辅助业企业,经认定,排名居国际细分市场前10强(含10强)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排名居国际细分市场前10-50强(含50强)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引进从事以上航运辅助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奖补金额在以上奖补标准基础上减半。(三)对政策期内从市外新引进或在本市新设立、落户集聚区(含拓展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经认定,入围TranSPortTOPiCS榜单的行业国际头部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励,入围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发布的榜单主

7、榜排名前50强(含50强)的行业头部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四)对政策期内从市外新引进或在本市新设立、落户集聚区(含拓展区)内的航运相关协会组织、研究院所、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各类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具有省级以上区域性协调、监管、行业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等管理服务功能头部独立机构,按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5万元,以办事机构(联络处、办事处、代表处等)名义设立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五)本办法第七条落户奖励经营主体须于申报截止日期前在本市完成纳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引进后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未完成纳税的,可在下一个申报年度内申报。第八条提能奖励

8、对落户集聚区(含拓展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政策期内首次达到本办法第七条(一)、(二)、(三)项榜单名次要求的,按照新引进(新设立)企业落户奖励标准并扣除已获得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落户奖励金额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入围多个榜单不重复奖励。第九条办公用房奖励对政策期内从市外新引进或在本市新设立、落户集聚区(含拓展区)内且租赁办公场所满一年的企业(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按照实际年租金60%予以奖励,单家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原先已在本市登记注册,政策期内新落户集聚区(含拓展区)内且租赁办公场所满一年的企业(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按照实际年租金30%予以一次性奖励,单家奖励最高不

9、超过30万元;已享受市、区两级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奖励。第十条引荐奖励对符合上述第七条落户奖励条件的企业(机构)引荐方,根据引进企业(机构)审定的落户奖励金额10%标准给予一次性引荐奖励。单家引荐方一个申报年度内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其中,对于引荐方和企业(机构)入驻办公楼宇的运营方非同一家的,引荐奖励资金按照引荐方70%、办公楼宇运营方30%予以分配。第十一条项目支持(一)对集聚区(含拓展区)内企业(机构)参与举办、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航运相关会议、论坛、研讨、沙龙等各类活动,经认定,予以项目支持,单个活动最高不超过20万元:(1)于政策申报当年举办;(2)集聚区(含拓展区)内企业(

10、机构)作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3)人数规模不少于100人;(4)有院士、杰出人才、行业权威、知名企业家代表等参加;(5)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国家级、国际性行业协会组织指导、支持。(二)对集聚区(含拓展区)内企业(机构)开展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产业研究项目,经认定,予以项目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1)于政策申报当年开展;(2)内容方向符合宁波航运产业发展导向、能够为宁波战略发展等提供智力支撑;(3)研究团队来自集聚区(含拓展区)内企业(机构);(4)研究成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 .获得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2 .在国家级、国际性会议(论坛)等活动期间发布;3 .获国家级媒体报道

11、;4 .在国内外权威期刊上发表。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十一条申报落户奖励的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办事机构除外);(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等除外);(三)办公场所位于集聚区(含拓展区)内;(四)规范经营,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五)积极配合市口岸办开展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各类统计资料。第五章申报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申报程序。每年1月份由宁波市口岸办按年度下发申报通知,企业自主报市口岸办受理。其中,申报落户、办公用房奖励的,报市口岸办受理前需经所属街道初审盖章。第十三条申报本办法第十一条项目分为实施完成类项目和启动实施类项目两个

12、类别:(一)实施完成类项目:指上一年度启动并于本轮申报截止日期前已经完成的项目。(二)启动实施类项目:指计划于本年度启动实施项目,需要向市口岸办申报项目立项书及项目预算等资料。第十四条审查和公示。市口岸办对申报企业及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对本办法第七条落户奖励、第八条提能奖励、第九条办公用房奖励、第十条引荐奖励的、第十一条项目支持的申报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资质条件、申报材料等开展专项审计,并根据需要通过实地走访、工作调研等形式对企业进行核查。对本办法第十一条项目支持,将组织专家评审会综合项目规模、影响力、成效等因素开展分档考核。在综合考虑专项审计情况、评审意见和实地抽查情况后,由市口岸办和市财政

13、局共同拟定扶持企业、项目名单及扶持金额,在市口岸办网站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第十五条对启动实施类项目,市口岸办于当年10月组织对该类项目开展验收工作,对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的项目于10月底前拨付扶持资金。第六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市口岸办负责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每年对奖补资金安排的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市口岸办可根据需要对奖补资金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政策兑现、资金拔付挂钩。第十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口岸办报送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视情对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评

14、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各申报主体应按时提出申请。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办法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单位5年内不得享受本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第十九条享受落户、办公用房奖励的企业(机构)需承诺5年内不得将办公场所搬离集聚区(含拓展区),否则退回所享受的全部奖励资金。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相关企业(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奖补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以及财务审计等工作,并全力配合市口岸、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开展资金监督检查。第二十

15、一条相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办法条款所涉奖励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23年1月I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从市外新引进或在本市新设立、落户集聚区(含拓展区)内的企业(机构)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此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口岸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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