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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关于修订阊中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一、出台背景农村住宅是村民最重要的家庭财产,是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内容,农村宅基地与住房建设管理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项工作。为进一步强化部门指导服务监管责任,压实乡镇(街道)审批管理属地责任,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断层、断档、缺位。修订完善并出台新的间中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基于以下背景:1.2020年12月21日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间中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间府发(2020)13号)业已失效;2.四川
2、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对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3.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相继出台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4.随着我市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愿望更加迫切、建房需求更加强
3、烈,但也存在着“一户多宅”、违章建房、村庄建设“有新房无新村、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为了在新形势下规范农村村民建房,有效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居住问题,有效化解村民需求与监管矛盾,加快推进我市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亟需制定新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出台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
4、通知(川农(2020)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三、适用范围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如下: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监督管理、服务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范围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若中央、省、南充等上级部门有出台相应管理办法,本办法将随之调整。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四、主要内容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7章31条:1.总则6条、2.用地规范5条、3.申报条件2条、4.申报材料1条、5.审批程序6条、6.监督管理5条、7.法律责任6条,
5、全面涵盖了农村建房规划审批、建设管理等各个环节。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五严格”强化村庄规划,落实用地规范。一是严格坚持规划先行,先规划后建设。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林业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林地,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铁路公路控制区以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住宅。二是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坚决防止违反规定以分户为名多次、多处以及超规定面积申请宅基地。禁止未按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鼓励进城农民有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
6、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手续。三是严格落实“建新拆旧”制度。农村村民新住房建设完成后,要将原宅基地无偿退还村集体,对于地面房屋有使用价值(含历史建筑)有偿作价后收回村集体。四是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二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
7、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享受易地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等补助政策的,建房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二)“三到场”规范申报流程,完善建房审批机制。第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和建房:1 .无农村宅基地的;2 .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已经分户的(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标准面积分户时应予以扣减,一户多宅分户时不予安排新宅基地);3 .因自然灾害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原宅基地征收、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宅基地的;4 外来人员经落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
8、内没有宅基地的;5 .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应提交以下材料:1.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表)申请表;7 .原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办理的提供宅基地批准文件或宅基地使用证明);8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审核原件);9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10 其他相关材料(村民小组或村级组织张榜公布材料;相关影像资料;外地迁入户提供原籍所在乡镇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提供家庭分户协议;调换承包地的提供调换协议;建房选址与相邻建筑毗连或涉及到邻里、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
9、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级组织见证或者依法公证;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有资质的危房鉴定部门出具的D级危房鉴定书等)。11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严格实施村民建房“三到场”制度,实现“建房必审批、施工必挂牌、无牌即违建、违建必拆除”。(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图(附图1)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工作流程图(附图2)图1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图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验收 部门实地查验情况,签署 意见,出具闿中市农村 宅基地与建房竣工验收 意见表。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和村委会进行验收,实地查验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建设住房,并签署意见。